| 来源: |
成都商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04月02日 10:5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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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管理规定》共5章35条,规定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职责、履职保障、任免程序、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事项。《管理规定》明确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职责,即不直接介入公司决策和具体的风险管理操作,而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首席风险官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风险隐患时,应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化解风险要求的,或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首席风险官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管理规定》还规定首席风险官拥有独立的报告渠道和充分的知情权,以保障其正常履职。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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