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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东北证券一经理获刑15年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7年10月29日 11:30 作者 何勇
      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手下员工挪用客户保证金账户9000余万元人民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00余万元人民币,原东北证券吴淞路营业部经理赵正斌近日被市二中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案的两名营业部员工何颖、王蕾蕾分获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刑罚。

    赵正斌自2002年初起担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吴淞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2004年5月1日至同年8月25日兼任东北证券上海长寿路营业部临时负责人。2002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赵正斌以吴淞路营业部受托从事证券交易等保本的理财活动,提供高额收益等为诱,吸引12家单位及8名个人至吴淞路营业部和长寿路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股东开户等手续,并划入或存入该营业部客户保证金账户。此外,赵正斌还以支付高额奖励为诱,于2005年7月下旬至9初,先后招揽多名客户将总计650万元的资金划入吴淞路营业部用于购买基金。其间,赵正斌指使何颖等人采用在客户保证金账户下挂其他股东账户,并使用客户保证金账户内资金购入证券,随后以撤销指定交易等方式转移所购买的证券,或通过跨账户国债回购的方式将客户国债回购融资款转入其他账户,或直接划款等方式挪用上述客户资金5.2亿余万元用于证券交易、转借他人或偿还相关债务等。至本案案发,尚有9000余万元未归还。

    2005年7月至9月间,赵正斌为弥补其挪用吴淞路营业部资金而造成的重大亏损,通过他人以广告的方式吸引175人前往吴淞路营业部投资,总计金额1800余万元。王蕾蕾在赵正斌的指使下,参与了其中500余万元的业务受理。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正斌在担任吴淞路营业部、长寿路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为其本人和他人进行证券交易以及弥补交易造成的亏损,并最终导致9000余万元资金无法归还。被告人何颖在明知客户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受赵正斌指使挪用客户资金,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为弥补其挪用资金而造成的重大亏损,赵正斌通过他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不特定公众投资款1800余万元,其行为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蕾蕾作为参与者,以相同罪名论处。鉴于被告人何颖、王蕾蕾具有自首情节,王蕾蕾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赵正斌、何颖挪用资金犯罪的重要证据,具有立功表现,故对何颖、王蕾蕾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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