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作者: |
夏丽华 |
发布时间: |
2006年12月22日 0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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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通知敦促:尽快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 中国证监会明年将设置相应的职能监管部门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两法”实施以来,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中国证监会尽快研究制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相关人士预计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有望在半年内出台,相应的职能监管部门也将设立。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中国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明年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将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结合起来进行。在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的部门设置中,也会出现相应的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职能监管部门。
《通知》还首次明确了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和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界限。《通知》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通知》重申,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各地的产权交易中心等由来已久,但他们只能做相关的产权转让的工作,不能变相从事属于证券交易所职能的股票交易等证券经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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