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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开设创业板条件已经具备 AIM模式可资借鉴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作者 李宇 发布时间 2006年12月02日 10:18
 

  争论数年之久的中国创业板已经呼之欲出。在昨日举行的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有关政府官员、学者以及专家纷纷表示,中国推出创业板的条件已经具备,要尽快适时推出创业板。

  数据显示条件具备

  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所长波涛昨日发表一项实证研究显示,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涌现出一批优秀的高端企业群体;整体业绩不逊于国外同类市场(Nasdaq、AIM、香港创业板),说明以此为基础建设证券市场的表现将不低于国外同类市场。

  调查涉及的在3331家具有连续5年数据的净资产介于500万-4亿元科技中小企业,全部符合英国AIM上市标准,符合纳斯达克上市标准的有2563家,符合香港创业板要求的有1906家。目前,包括AIM和NASDAQ等在内的知名二板市场纷纷在全球范围内争夺上市资源,波涛指出,如果不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或者调整中小企业板上市标准,那么将会有更多的优秀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外流。

  波涛还指出,从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所代表的中小企业整体素质看,其市场风险并不显著高于现有证券市场;鉴于企业发行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推动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从我国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看,目前已初步具备开设创业板或研究中小板市场发行制度改革的相关条件。

  政策推动结合市场化制度设计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介绍,从海外成功创业板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基本都是在各国经济陷入内需不足的情况下应运而生,而创业板的推出则推动了当地产业升级,成为经济发展的加速器。美国纳斯达克、韩国科斯达克以及台湾市场均是如此。我国在内需不足、可持续增长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应该推动创业板市场的发展。

  祁斌进一步指出,我国创业板建设要重视政策推动,因为新兴市场较为落后,不应该像海外市场那样任其自由发展,自我演进,需要有政府的支持。短短十年便获得成功发展的韩国科斯达克,便推出了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多项政策支持。

  他同时表示,从海外创业板的成功经验来看,在市场制度设计上则应该市场化,由市场参与制定。海外创业板更加市场化,主要表现在准入机制比较宽松;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很强的服务意识。

  AIM模式可资借鉴

  中国推出创业板,究竟采取什么模式?部分人士认为,可以借鉴目前全球最成功中小板市场英国AIM的一些经验,有专家也指出,中小板已经是创业板的雏形,只要作出一些调整即可以成为创业板。

  英国AIM董事Tracey Pierce介绍,AIM市场没有股本最低限制,没有交易记录要求,上市文件由保荐人审阅,不必由交易所审批,但有终身保荐人要求。该市场的公司行业分布非常广泛。

  前中国证监会主席、资本市场研究会主席刘鸿儒认为,发展我国的创业板可借鉴AIM的一些经验,包括定位要兼顾国家自主创新和产业现实,以扩大上市资源和控制风险为目标制定上市标准,以及建立以终身保荐人为核心的监管体系等等。

  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所长波涛表示,可以考虑对现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标准进行调整,其中盈利要求从“连续三年盈利,三年累计盈利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调整为“连续三年盈利,三年累计盈利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业务规模要求从“三年累计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调整为“三年累计业务收入不低于1.5亿元”;股本规模要求从“发行前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调整为“发行前股本不低于1500万股”;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重要求从“不超过20%”调整为“不超过40%”;并增加企业的成长性要求“三年收入平均增长率超过30%”。研究表明,在上述调整下,可以更广泛的支持科技企业发展,但又不会增加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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