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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监管费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作者 费杨生 发布时间 2006年11月15日 09:55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日前得到明确,大部分收费标准没有变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日前公布的《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仍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仍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中国证监会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年交易额的0.002%。收取。

  此外,证监会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每年仍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其中,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最高收费额5万元。

  通知指出,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再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重新审批。(费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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