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通报海联讯“两宗罪”
来源: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7日 07:55 作者:钟国斌
分别为骗取发行核准和信息披露违法 【深圳商报讯】(记者 钟国斌)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2013年3月19日,证监会对海联讯进行调查,2014年11月6日进入行政处罚前的告知阶段,根据涉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和禁入决定。证监会初步认定,海联讯涉嫌骗取发行核准和信息披露违法两项违法行为。 邓舸表示,海联讯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其在报送证监会核准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违规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该行为导致其IPO申请文件中涉及应收账款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海联讯在发行上市后,以继续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的方式,来掩盖其IPO阶段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行为处以非法所募资金39100万元2%即782万元的罚款,对海联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40万元,两项罚款合计822万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锋指使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行为,处以海联讯非法所募资金39100万元3%即1173万元的罚款;对章锋作为海联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30万元,两项罚款合计1203万元;对邢文飚(总经理兼董事)、杨德广(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作为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信息披露违法两项行为的责任人,对每人每项行为罚款30万元,两项罚款合计60万元;对孔飙、苏红宇作为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罚款30万元,对二人作为海联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20万元,两项罚款合计50万元;对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 此外,鉴于章锋、邢文飚、杨德广三人系海联讯违法行为最主要的责任人员,违法情节严重,根据有关规定,证监会拟对三人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邓舸表示,在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前,已充分考虑到:海联讯主动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主动减轻其违法行为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海联讯主要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和杨德广出资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补偿适格投资者因海联讯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95.7%的适格投资者已获得补偿,补偿金额8,882.77万元,占应补偿总金额的9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