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信披违规 沪杭律师联合征集投资者维权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8日 06:20 作者:刘雯亮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莲花味精:未依法披露重大诉讼及虚增利润
    2014年6月13日,莲花味精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51号)。证监会认定,莲花味精信披违法事实主要包括:2006年,未按规定披露涉案金额2.96亿元的诉讼事项;2007年,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1.944亿元;2008年,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虚增2008年利润3亿元,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披露涉案金额2.7亿元的诉讼事项;2009年,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莲花味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有责高管也受到警告及5万至30万元罚款等处罚。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莲花味精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莲花味精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莲花味精”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06年3月6日到2010年4月26日之间买入莲花味精股票,并在2010年4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郑州中院。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同时指出,莲花味精连续四年信息披露违法,虚增利润合计4.9亿元,未依法披露重大诉讼金额合计5.66亿元。根据同期股价跌幅、当时股东人数,莲花味精或将面临投资者巨额索赔。
    两位律师还提醒,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莲花味精”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零七股份:业绩报告存误导性陈述
    2014年4月2日,零七股份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4】1号)。两个多月后,零七股份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证监局认定,零七股份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2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对《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履行进展相关情况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未披露大陆矿业175矿区仅能维持少量生产、基本停产,850矿区未取得环境许可证未能正式投产,以及上述情况未来可能对钛矿总包销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二、未按规定披露收回预付款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事项。据悉,收回预付款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事项,占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总资产36241.52万元的13.8%,但公司对收回预付款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拟作出以下处罚:对零七股份予以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至30万元罚款。
    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上述公告分析,零七股份被处罚已经“板上钉钉”,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零七股份相关投资者应向深圳中院起诉。
    厉健律师指出,在信息披露违法期间,零七股份股票最高复权价达到24.6元,此后一路下跌。在2013年8月9日晚公告被证监局立案调查后,次日收盘价仅为13.93元,当日跌幅高达6.51%,投资者损失惨重。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零七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索赔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即可参加索赔:在2012年2月7日至2013年5月27日期间买入,并在2013年5月28日,即关于《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履行进展情况公告之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零七股份”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