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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超日投资者索赔进行时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5日 01:11 作者:刘雯亮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据悉,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超日太阳”(现称“*ST超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即可参加索赔:在2012年2月29日至2012年4月17日期间买入超日太阳,并且在2012年4月1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提供进一步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