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叶龙招)富安娜(002327)与前高管之间的股权激励索赔案在终审中再度胜诉,被告曹琳需支付原告富安娜违约金189.88万元及对应的利息。
据了解,该起诉讼源于曹琳违反了富安娜2007年制订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当时,富安娜以定向增发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用于激励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骨干。2008年3月,为了配合IPO进程,富安娜终止上述计划,并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并与持有原始股的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高管约定他们在三年内不得辞职,若违反约定则需承担违约金。然而,2008年7月起至2009年9月期间,签订了合约的不少高管先后向富安娜提出辞职申请违反了与公司的约定。
针对于此,富安娜在2012年12月26日对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人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向南山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当时此事受到了市场的极大关注,并被认为是“史上最贵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