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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天价”股权激励索赔案终审落锤 富安娜胜诉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1日 07:02 作者:庄少文

  近日,记者日前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了解到,持续了一年多的A股上市公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安娜”)“天价”股权激励索赔系列案,终于迎来第一例二审终局判决,富安娜终审胜诉。
  针对被告曹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深圳中院审理认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面向激励对象发行的限制性股份是由激励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骨干)自愿认购的、转让受到公司内部一定限制的普通股。此种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富安娜公司经营团队的稳定性及工作积极性,增进富安娜公司与股东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该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后,富安娜采用由激励对象出具《承诺函》的方式继续对激励对象进行约束,该《承诺函》实为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条款的变通和延续,体现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激励对象按照《承诺函》向富安娜公司支付“违约金”后所能获得的利益仍为激励对象违反承诺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承诺函》继续对提前辞职的激励对象所能获得的股份投资收益予以限制,并不违反公平原则,是合法有效的。曹琳在富安娜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离职,《承诺函》约定的对曹琳股份投资收益进行限制的条件已经成就,曹琳应依约将被限制的部分收益(即“违约金”)返还给富安娜公司。综上,曹琳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此,富安娜股权激励索赔纠纷首案,以富安娜终审胜诉告终。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南山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曹琳需支付原告富安娜违约金1898856.96元及利息。
  由于该系列案件在A股市场上极具代表性,备受上市公司及证券业人士的高度关注,已经成为业内重点研究的案例。
  案件回顾:
  富安娜“天价”诉讼案始末
  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定向增发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用于激励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骨干,希望借此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2008年3月,为了配合IPO进程,富安娜终止上述计划,并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与此同时,与持有原始股的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人协商签署了《承诺函》,在《承诺函》中双方约定:持有原始股的员工“自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超过七日、不发生侵占公司资产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若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事情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充满了无间道的味道。
  2008年7月起至2009年9月期间,余松恩、周西川等部分非创业股东先后向富安娜提出辞职申请,并跳槽至富安娜主要竞争对手之一的水星家纺,这为“天价”股权激励索赔系列案埋下了种子。
  在企业规范运作,业绩持续增长的情况下,2009年12月30日,富安娜成功登陆中小板,造就了一大批百万富翁,享受股权激励制度并留下来的员工,也收获了自己的财富。
  当年富安娜推行股权激励计划是为了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让人才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公司长远发展做出贡献,但有些高管拿到股票就跳槽,甚至就职于竞争对手公司,公司股权激励显然已经失去了意义。富安娜如果坐视不理,就是对公司其他员工的不公平。
  于是,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对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向南山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该违约金堪称A股“史上最贵违约金”,被媒体和社会高度关注。富安娜提起诉讼旨在向A股市场痼疾――“高管离职+抛股圈钱”的乱象大声说不,也是借法律手段谴责了部分职业经理人职业操守和商业伦理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