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马元月 实习生 王红月)富安娜(002327)诉其前自然人股东违约系列案件因索赔金额巨大而备受关注。负责审理该案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近期向媒体透露,该案件关键证据——《承诺函》经鉴定合法有效。
此《承诺函》签署于富安娜上市筹备期间,由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人向公司出具,约定签署日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辞职、不发生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等。对违约行为,签署人自愿承担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上述股东在《承诺函》签署后一年半时间内陆续违约离职。随后富安娜成功上市。2012年12月底,该公司对相关股东就违约一事提起诉讼,索求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
立案后,《承诺函》真伪成为案件关键。几乎所有被告均称该函系原告套印伪造。但最终只有两人按法院要求完成鉴定申请。
本次鉴定申请由被告吴滔提出,法院最终认定该《承诺函》的文字是同一时间(一次性)打印形成;落款签名与指印均系吴本人所为。
此前,富安娜诉该系列案被告曹琳的一审中,法院已根据《承诺函》的有效性判决富安娜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