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2月18日讯,遭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上海家化(600315.SH)周二晚间发布整改报告,承认其与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简称“沪江日化”)存在关联交易,涉及金额逾24亿元。对此,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吴立骏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依据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违法违规事实已经确凿,符合条件的受损股民可以获得赔偿。
吴立骏表示,根据公司公布的整改报告,其中至少有三处虽提及违规的问题却没有说明违规的本质。
他认为,根据公告,上海家化的关联方对沪江日化的股权持有比例从未超过50%,即没有达到控股的效果,依据相关规定,没有形成控制的情况下,即使存在关联关系,从证券法的角度来讲,还不能被确定为关联交易。而上海家化在公告中未明确谁对沪江日化形成控制,所以该公告虽自认是关联交易,却是“跳跃式”自认,没有将过程说明清楚。
吴立骏表示,根据公告披露,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累计未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24个亿,巨额关联交易不但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依据相关上市规则,上海家化还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的交易若通过审计或评估,投资人有希望了解到,与沪江日化的关联交易是否存在不公允的情况。之后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0条之规定,追究负有责任高管的赔偿责任。
另外,整改报告还披露了2009年度公司与沪江日化发生的累计3000万元资金拆借关联交易。吴立骏认为,上海家化提供给沪江日化3000万元的借款,该借款即使按照公司解释是因为当时未认定沪江日化为关联方,而未进行披露,但依据相关规定,该借款具体事宜至少应当在年报中进行披露,并且依据相关规定,企业之间不得直接借款,需要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然而,如果上海家化通过委托银行指定贷款给沪江日化,那么在年报中,由于查询贷款卡信息是审计的必经程序,应当在年报中对该3000万元的借款有所体现,现在年报中也没有披露该具体借款信息,说明上海家化涉嫌存在违规直接借款给关联方沪江日化的一种无效借款行为。
吴立骏并表示,符合条件的范围为,在2013年3月15日以后买入至2013年11月20日持有或部分持有上海家化受损的股民,即可参加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