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上海家化(600315.SH)公告称,因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立案稽查。同日,上海家化公告了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内容显示,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上海家化与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简称“沪江日化”)发生采购销售、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在相应年报中对关联方沪江日化及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也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采购销售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且2009年公司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累计3000万元资金拆借关联交易进行临时公告披露,违反了相关规定。
决定书显示,上海家化违反上市规则10.2.5条之规定,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的关联交易金额应该累计高于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以2012年度的净资产计算,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已经过亿元。
由于没有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具体内容、定价原则、结算方式、可获得的同类交易市价等信息,而在上述行为被揭露前,上海家化公告中长期将沪江日化作为非关联方,且累计隐瞒的关联交易金额巨大,上海家化还涉嫌构成虚假陈述。
与此同时,上述公告也让投资者回想到就在今年5月22日,上海家化发了一份澄清公告,针对媒体报道“上海家化高管利用沪江日化谋取利益,引发了市场对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存在关联关系并伴有利益输送嫌疑的猜测……”,该公告声明上述传闻报道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而现如今上海证监局认定的事实表明,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存在关联关系,那么上述澄清公告不免也令投资者怀疑。
甚至有投资者提出,上述的澄清公告在表述中是否也有虚假部分?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的关联交易是否伴有利益输送嫌疑?对于投资者的损失,上海家化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骏认为,上海家化虚假陈述的行为已对股价造成重大影响,受损股民应当获得相应赔偿。吴律师还表示,其愿意接受在2013年11月20日持有上海家化股票并存在投资损失的股民参加索赔的报名。
受上述利空消息影响,11月21日早盘,上海家化股价低开低走,截至上午收盘,报收于39.19元/股,跌幅5.97%。
证券日报记者关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