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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井坊信披违规被立案 两律师联合预征集
来源:金融投资报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8日 09:27 作者:杨成万

  本报记者 杨成万

  继五粮液(000858)证券虚假陈述案后,又一白酒板块知名股票水井坊(600779)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被推到风口浪尖。2013年10月10日,水井坊发布公告称,于10月8日收到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年10月23日,水井坊又公告称,于10月23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涉嫌“信息披露不完整”

  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水井坊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向上海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烟糖)转让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全兴酒业)40%股权之前,曾于2010年12月23日,与全兴酒业、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烟糖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及合作备忘录(简称四方协议),约定了公司在转让全兴酒业40%股权后,在技术、人员支持和避免业务竞争等方面的义务。公司仅公告了股权转让事项,未披露四方协议,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称,由于水井坊公司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和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的规定,四川监管局因此认定水井坊存在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不完整。

  应为受损投资者“买单”

  “证监会立案公告意味着事态升级,水井坊证券违法违规极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厉健律师说,一旦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水井坊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水井坊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前期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水井坊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0年12月23日(即签订四方协议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3年10月10日(即公告收到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暂定为: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0月10日间曾买入、并在2013年10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水井坊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水井坊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