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华锐风电: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本周四,华锐风电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而在两个多月前,即2013年3月7日,华锐风电发布公告称,经自查发现,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有关账务处理存在会计差错。这些差错涵盖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净利润等四个方面,其中净利润差异比例超20%,会计差错导致的净利润差异为-1.68亿元。3月10日,时任董事长的韩俊良提出辞职。
2013年4月13日,华锐风电发布《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北京证监局经查,公司部分业务单据、相关数据、财务记录失实,导致2011年度利润虚增,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同时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2013年4月20日前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2011年财务报告,并披露对2012年相关定期报告的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根据华锐风电自认会计差错公告、北京证监局监管决定及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等一系列内容,可以基本认定公司信披违法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与此同时,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2013年3月7日,公司“自爆家丑”之日,可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虚假陈述更正日。
回顾华锐风电上市历史,2011年1月13日,公司正式登陆A股,发行价格为90元/股。截至2013年5月29日,公司收盘价仅5.76元/股。按前复权计算,两年多时间,公司股价累计下跌73%,投资者损失惨重。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华锐风电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华锐风电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2年4月11日,即2011年报发布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3年3月7日,即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发布之日。
因此,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7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13年3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华锐风电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免费审核后,我们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厉健律师称。
紫光古汉:
因会计信息虚假记载受罚
今年3月12日,紫光古汉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当日公司股价跌幅为8.86%。
“紫光古汉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5年12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8月28日,即公司公告被湖南监管局立案稽查之日。”宋一欣律师称,因此,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05年12月至2009年8月27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09年8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投资者可对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及利息在内的损失。
厉健律师提醒,自2009年8月28日至2009年9月15日,紫光古汉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100%,其基准价为6.39元/股。如投资者在2009年9月15日后继续持有该股票,无论当前股价如何,均按买入价与基准价6.39元/股计算差额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投资者需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从第一次买入相关股票打印起)、联系电话及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