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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信披违规 沪浙粤三地律师联合征集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9日 05:14 作者:刘雯亮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佛山照明:
  三地律师联合征集
  2013年3月6日,佛山照明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2010年和2011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违法。首先,2010年度违法事项包括:(一)未依法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二)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三)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及收购事项。其次,2011年度违法事项包括:(一)未及时披露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二)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的吴立骏律师一致认为,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对此,佛山照明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有罪且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虚假陈述实施期为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2年7月6日,即佛山照明公布两份《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之日。”宋一欣律师称,“根据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6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12年7月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关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范围,吴立骏律师有不同观点。他认为,除了上文提及时间段之外,在2012年7月6日至2012年11月2日之间(含当日)买入公司股票,并在2012年11月4日收盘时持有的投资者,亦有可能获得赔偿。 
  美达股份:
  法院正式受理诉讼
  2012年12月22日,美达股份发布《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涉及如下事项:(一)临时报告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未披露公司相关董事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二)临时报告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美达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相关事项。 
  宋一欣律师表示,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期为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6月4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2年6月5日,即美达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因此,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6月4日期间买卖过,并在2012年6月5日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吴立骏律师向相关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记者获悉,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吴立骏律师提交的索赔诉讼。

原标题:两公司信披违规 沪浙粤三地律师联合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