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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政落地两公司出局来源:深圳特区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5日 15:01 | 作者:王欣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王欣)新退市制度下,ST公司的末日狂奔格外引人注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昨天对4家暂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复上市申请进行了审议。其中,*ST丹化、*ST方向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事项获得审议通过,而*ST炎黄、*ST创智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事项未获得审议通过,将终止上市。这是退市新政启动以来,首批退市的上市公司。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退市现象将会普遍化常态化。
虚增利润绊倒ST 按照深交所《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和《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有关“新老划断”的安排,该交易所对16家已暂停上市的公司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 其中,*ST丹化、*ST方向两家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经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符合恢复上市申请条件,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事项获得审议通过,两家公司股票将恢复上市。 *ST炎黄因2003年、2004年、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自2006年5月15日起暂停上市。2007年,*ST炎黄在规定期限内刊登了2006年年度报告,实现利润73.42万元,公司提出了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但经认定,*ST炎黄2006年度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虚增物流代理收入、虚增债权转让收入等违法行为,并通过虚增利润使公司2006年由亏损变为盈利。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ST炎黄2003年至2005年三年连续亏损被暂停上市,且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仍出现亏损。故*ST炎黄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事项未获得审议通过。 *ST创智于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自2007年5月24日起暂停上市。公司自2009年以来没有任何营业收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问题。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公司无业务收入,无持续经营能力,最终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事项也未获通过。 重组则不进退市整理期 为充分揭示风险,为投资者在退市前提供必要的交易机会,新退市制度改革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的做法,设立了退市整理期制度。*ST炎黄、*ST创智或将成为首批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 深交所昨天提示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退市公司股票应在深交所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同时,对于已处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阶段或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或实施过程中的退市公司,应遵循公司自治原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选择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或者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继续筹划或推进重组进程。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且公司应向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如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深交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其退市整理期交易;如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该议案,深交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进入退市整理板后,公司股票的简称将后缀“退”字,但交易时间、10%的日涨跌幅限制、买卖申报、买卖委托、竞价等均与目前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现有交易模式相同。鉴于退市整理期30个交易日的期限,为保障投资者最后的交易机会,整理期间原则上公司股票不停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可超过5个交易日。 整理期间,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履行法定的报告和披露义务。为了进一步警示公司存在的退市风险,除公司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个交易日、其后每5个交易日、最后5个交易日的每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之外,公司还应在退市整理期间发布的每个公告中,都要对公司股票在整理期间的剩余交易天数、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作出特别的提示。 退市公司有多种去向 根据相关规定,*ST炎黄、*ST创智两家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45个交易日内,可进入全国性场外市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这样,持有这两家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仍然有转让的渠道。与此同时,*ST炎黄、*ST创智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消除了终止上市情形并且达到了深交所规定的重新上市的条件,在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者18个月后,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坚定不移推进退市制度改革 一度因阻力巨大而险些停滞的退市制度改革终于迈出实质性步伐。深圳证券交易所24日宣布,*ST炎黄、*ST创智两家公司终止上市,揭开了新制度下沪深股市退市的大幕。 我国证券市场于本世纪初开始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至2011年,沪深交易所已依法终止了45家公司股票上市,退市制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次*ST炎黄、*ST创智两家公司退市,是延续原有退市制度下的正常退市。 但是,由于原有退市制度标准不够严格、退市程序冗长,导致一些公司长期“停而不退”,垃圾股公司炒作成风,严重扭曲市场股价结构,危害市场秩序,亟需改革退市制度。 纵观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公司退市是一种十分普遍和正常的市场行为。根据有关统计,美国纳斯达克每年大约有8%的公司退市,而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率为6%。2009年纽约交易所新上市公司94家,退市212家。上市公司“有进有退”是一种正常、常规的现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上市公司退市现象也将越来越普遍化、越来越常态化。 毋庸置疑,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抑制绩差股、“壳资源”炒作,实现公司价值的合理回归,有利于明确市场预期、培育健康理性的投资理念和文化,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提高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可以说,退市制度改革从根本上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和长远的利益,对于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长期利好。为此,监管层应该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配套安排,在退市过程中尽可能地保护好投资者利益,广大投资者和市场则各方应从大局、从长远的角度正确认识,理性对待,共同营造良好环境,坚定不移地推进退市制度改革。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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