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证券频道>证券新闻>主板公司新闻

回应兰太实业:澄而不清、混淆视听

  《红周刊》作者 田刚

  针对本刊45期“兰太实业七宗罪”一文中的财务质疑,上市公司的澄清公告可谓姗姗来迟。尽管在公告中兰太实业声称“在今后的工作中引以为戒,把我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做得更好”,但实际上这份超过两千字的澄清公告本身事实上就是在混淆视听,根本没有起到“澄清”的作用。本文继续就兰太实业澄清公告内容进行进一步深度分析。

  针对第一宗罪“故意隐瞒关联关系”

  对此,兰太实业将责任完全推卸到了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的头上,声称“引用的有关网站的失实信息,正在就此问题与该网站进行交涉”。记者再次登录到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官方网站上,发现兰太实业“交涉”确实产生了效果,在针对“内蒙古泰兴泰丰化工有限公司”的简介上已经丝毫看不出与兰太实业相关的线索了,处理得干净至极。

  堂堂一个政府官方网站、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的门户形象,所刊载的信息却是“虚假信息”,实在令人震惊。兰太实业果真就如此所述得那样无辜?

  要知道兰太实业及其母公司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是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的标志性企业和经济支柱。可以想见,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的有关领导与兰太实业的领导人自是关系莫逆,又怎会随意信口雌黄?对此,兰太实业至少应负有失察之责。

  针对第二宗罪“虚构巨额利息收入”

  针对此项质疑,兰太实业解释称是包含了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应收应付利息未予抵消,导致账面列示的利息收入金额超过实际利息收入2280.49万元,同时也虚增了今年上半年利息支出2280.49万元,二者能够完全相抵。貌似是“合并未抵消”的低级错误,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如果剔除澄清公告中所指的2280.49万元内部结算利息,则利息收入金额仅为73.46万元,自是解除了“虚增利息收入”的“警报”,但同时掀开了“少计利息支出”的全新疑点。

  伴随着2280.49万元内部利息收付的抵消,则兰太实业上半年利息支出金额仅有5798.83万元,与之相对应的却是高达106957.64万元的短期借款和194200万元的长期借款,再加上平均余额44929.69万元的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则兰太实业在上半年的有息负债平均余额高达346087.33万元。

  5798.83万元的利息支出对应年化贷款利率竟然只有3.35%,远远低于6%的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这合理吗?又怎能不令人质疑兰太实业少计了利息支出,用以粉饰利润?

  针对第三宗罪“坏账计提有章不循”

  对此,兰太实业摆出了其他应收款中包含“对农村信用社的投资款金额1000万元”这一特殊事项“未考虑坏账”作为解释,但这同样难以令人信服。

  首先,其他应收款的核算分类涉及“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账款”、“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账款”和“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账款”三种,如果像上市公司所称那样,无需针对农村信用社投资款1000万元计提坏账,就不应当被分类到“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账款”当中,而应当在另外两种分类中进行单独列示。

  但事实上,我们看到在兰太实业半年报“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账款”中,并未包含其他往来对象。则可以肯定的是,兰太实业针对农村信用社投资款1000万元也一并计入到了“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账款”类型当中,就应当予以计提坏账准备。

  其次,即便剔除掉这宗“特殊”款项之后,剩余的1~2年期款项余额也多达427.16万元,对应15%坏账计提比例对应坏账准备余额应为64.07万元,同样超过了该公司该组账龄下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实际余额39.74万元。那么,兰太实业仍然难逃少计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的嫌疑。

  第三,在澄清公告中仅就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中的疑点进行了“并不充分”的辩解,而却罔顾了应收账款中多组账龄区间款项坏账准备计提不足的问题,而这一部分经测算也涉及虚增利润数十万元的问题(参见《兰太实业七宗罪》一文)。

  由此来看,兰太实业针对“坏账计提有章不循”这一大项疑点的澄清,只不过是一个“半拉子工程”,并未能洗脱“会计核算政策无法有效实施,财务内控质量令人担忧”的本质问题。

  针对第四宗罪“开发支出挂账四年”

  兰太实业针对此项的解释更是令人啼笑皆非,尤其是针对“紫灯颗粒、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项目涉及的60万元开发支出余额,公告中明确指出“两个品种暂停研发”,却仍借口“因技术原因所致的研发失败均由合作单位无条件予以更换新研发项目”为由未结转费用,这显然是有失合理性的。

  稍懂财务的人都知道,针对“紫灯颗粒、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这两个失败项目而言,已经付出的60万元属于“沉没成本”,不论是否上马新项目,抑或是由“合作单位”用新项目予以替换,都与“紫灯颗粒、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的初始目标无关了;换言之,为了“紫灯颗粒、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项目而支付的成本,也与新项目或替换项目的投入产出没有直接关系,又怎能被直接“嫁接”到新项目可能出现的新增研发支出上面?

  针对第七宗罪“混乱至极的往来款”

  对于《兰太实业七宗罪》一文中所述“欠款大户不明不白”的问题,兰太实业全盘认可了其中存在的信息披露差错,本文不再予以赘述,直接分析该公司未能澄清的往来款疑点。

  1、针对“平罗县北方煤业有限公司”预付款之谜,兰太实业解释为“在2011年底时与平罗县北方煤业有限公司的往来为应付账款,金额为951万元,账龄在1年以内,不需披露”,这岂非是“关公战秦琼”了?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存在本质的不同,最主要的区别是是否已经收到了采购货物或劳务,前者还没有产生存货入库而提前付给对方的款项,属于债权性质,而后者是已经收到商品或享受了劳务服务尚未付款的部分,属于债务性质,而这又怎能相互混淆?

  兰太实业对“平罗县北方煤业有限公司”的预付款产生于2011年,既然在今年上半年仍被列示在预付账款当中,就意味着截至今年上半年末时兰太实业还未能收到向“平罗县北方煤业有限公司”采购的商品,很显然,在2011年末时更不可能收到,因此也只能体现在2011年末的预付账款科目当中,又与应付账款何干?可见,兰太实业的解释不过是在混淆视听。

  2、针对“三家其他应付款”之谜,兰太实业解释为“当时账龄尚在1年以内,披露的明细主要为账龄在1年以上的重大金额”,但这绝非真实理由!兰太实业也承认在今年半年报中披露的账龄为1~2年大额其他应付款,应当体现在2011年年报当中(见表1)。

  因为我们查阅的兰太实业2011年年报财务报告附注信息,是“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说明”,而非“账龄超过一年的大额其他应付款情况”,因此不会受到账龄的限制;同时在“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说明”信息中,涉及金额最小的单位仅有343.61万元(见表2),而前述的三家单位涉及金额均远超过这一金额,很显然也不可能是因为金额过小而未被含纳进信息披露范围。

  既非账龄限制,又不是金额过小,又何以解释在上年年报中未包含前述三家其他应付款主要客户信息的疑点?兰太实业再次澄而不清。

  此外,自本刊刊发了《兰太实业“七宗罪”》一文后,引起了投资者的较大反响,也有投资者向本刊揭发了“追加投资盖大楼”事件背后隐情。

  兰太实业在11月15日发布的董事会决议中提到:“于2012年1月6日召开的四届十八次董事会通过了《关于投资新建综合科技大楼的议案》,预计投资3500万元,建筑面积12435平方米,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原投资设计概算偏低、概算编制内容不齐全、投资构成不完整等因素,经重新测算,需追加投资327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我们暂不论兰太实业拟新建的综合科技大楼,单位面积造价将高达每平方米5444.31元这是否合理。但是在该公司目前深处财务窘境时,斥巨资兴建固定资产行为本身,就显失理性。

  这宗金额近7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看似相比兰太实业第三季度末仅15亿元的净资产无足轻重,但事实上对该公司的资金压力却不可小觑。因为截止到第三季度末时,兰太实业合并口径下货币资金余额仅有1.86亿元,但账面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两项合计余额就高达16.26亿元,近乎是货币资金持有量的10倍。这就意味着兰太实业已经无法通过现有财务能力及时偿债,只能通过借新还旧、借长还短等方式拆借资金。加之该公司原计划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定向增发方案,已经于今年5月份“胎死腹中”,此时动用相当于账面资金一半的金额去购置固定资产,不仅将置该公司和该公司的贷款银行于极高财务风险的境地,同时也是在毁灭着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价值。

  总之,尽管兰太实业在公告中貌似诚恳,但针对具体质疑点却顾左右而言他。针对《兰太实业“七宗罪”》一文中所阐述疑点和论据合理性,我们有充足的自信,同时希望得到投资者以及财务专业人士的品评和交流,更希望看到兰太实业能够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客观地回应相关质疑。■

 


文档附件:

相关推荐: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