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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解股权交易中的个税乱局

  案解股权交易中的个税乱局

  ——盛屯矿业定向增发收购爱玛矿业

  “平价转股、1元钱转股、低价转股、阴阳合同。。。。。。”这些道道,曾让多少人彻夜狂欢,曾让多少人割肉泣血。。。。。。
  在荒唐与公信力之间,股权交易中上演着冰水两重天的个税乱局。

  ■文/李利威

  “盛屯矿业”曾用名“雄震矿业”,其缔造者名姚雄杰。1998年,姚雄杰通过旗下的雄震投资,借壳“龙舟集团”。“龙舟”悄然陨落,“雄震”粉墨登场,开始了跌宕起伏的资本市场之旅。

  2001年,姚雄杰对雄震集团进行了大规模的资产置换,使其业绩迅速提升。但好景不长,2004年,姚雄杰因行贿遭牢狱之灾,雄震顿陷入群龙无首,经营每况愈下,从2006年连续6年被冠以ST的帽子。

  姚雄杰重出江湖后,一直在谋求着“雄震”可以重振雄风。

  牵出爱玛矿业涉税案

  2010年,雄震在姚雄杰的精心筹划下华丽转身,进军“涉矿股”,矿业之旅正式启动。收购银鑫矿业,增资鑫盛矿业、风驰矿业,每次涉矿后都联动着雄震股价的一路飙升。

  2011年7月,“雄震”正式更名“盛屯矿业”,同时,雄心勃勃的姚雄杰也在酝酿着一次更大规模的动作。

  2012年,“盛屯矿业”定向增发收购“爱玛矿业”方案正式出炉!

  根据盛屯矿业公告,盛屯矿业拟向自然人刘全恕定向增发价值8亿元的股票收购其持有的“爱玛矿业”55%的股权。

  从公告披露数据显示,刘全恕对爱玛矿业的原始投资成本为0.825亿元。也就是说,在刘全恕手中,“爱玛矿业”55%的股权增值为7个多亿。

  问:如果交易完成,刘全恕是否需要对该评估增值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1.4亿元呢?

  征还是不征?

  【2005年之前的混沌时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共分11个项目,个人用财产进行投资,是否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呢?这个问题包含两个子问题:

  1、“转让”是否包含“投资”?

  2、个人是否“取得”?

  围绕上述问题,实务界争论不休:

  主征派认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需要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至被投资公司,因此,投资行为属于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其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应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反对派认为,由于股权的特殊性,投资不应等同于转让,对其征税缺乏税法的明确依据,而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仅是个人将持有的资产由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不存在所得,故不应征税。

  转让时再征?

  【319号文定纷止争时代(2005年至2008年)】

  2005年,福建省地税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是否需要对投资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总局以著名的国税函[2005]319号文答复,其全文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319号文表达了以下几层含义: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其评估增值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从民法角度,买卖、赠与、投资分属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从税法角度,未对几个概念有过明确的界定,只要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统统被网罗入了“财产转让”范畴。由于投资时,投资者取得的对价为股权,因此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予课税。

  2、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

  由于投资个人是以资产换股权,“所得”仅为未能变现的“评估增值”,对其课税,纳税人缺乏纳税必要资金。而且由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为自身权益,并未有货币或实物的流出,所以代扣代缴主体也存在缺乏扣缴必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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