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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柴动力散户维权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为诉讼前提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30日 09:11 | 作者:杜卿卿
全柴动力(600218.SH)投资者的维权行动,或许正在为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北京同创律所律师杨航胜称,昨天上午,他接到国务院国资委电话回复,表示正式受理其关于熔盛重工(01101.HK)的信息公开申请。 另一方面,律师也正在代表授权投资者,就熔盛重工涉嫌虚假陈述和“缔约过失”进行诉讼,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但这并不能将熔盛重工告上法院,相关律师对记者表示,以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进行起诉,必须以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不论最后结果如何,此次投资者维权对今后的实践都有借鉴意义。 证监会行政处罚是诉讼前提 此前全柴动力发布公告回答投资者关注问题,被认为是全柴动力积极信披的表现。 作为全柴动力的小股东之一,杨航胜对记者称,他于26日继续向国务院国资委递交申请,要求熔盛重工、全柴动力继续进行更深入全面的信息公开,昨日收到国资委电话回复,表示正式受理,并在15日内给出答复。 通过调查记者发现,自2012年7月份开始,全柴动力投资者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的事件屡见报端,持续至今涉及人员越来越多。 据山东星河律师事务所纪文军律师统计,自今年7月份开始,仅到他处登记委托诉讼总计100多万股,最多一位股东持股41万股,最少的一位持有1500股。 今年七八月份以来,包括兴业全球、宁波宁电等机构投资者在内,众多投资者通过快递投诉、现场反映等形式向证监会、证监局,向多级国资部门反映情况。部分投资者在8月20日到证监会、国资委现场递交了举报材料,内容涉及举报熔盛重工虚假陈述、内幕交易。8月23日到安徽地方的证监局、国资委、纪委进行了举报维权,内容是举报熔盛重工虚假陈述、证券欺诈。 据纪文军律师介绍,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以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进行起诉,必须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为前置条件。 跨公司诉讼第一例 熔盛重工“毁约”全柴动力,创中国要约收购毁约第一案。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全柴动力中小股东的维权也在创造着多个第一次。 全柴公司的股东起诉熔盛重工,跨企业诉讼是没有先例的。纪文军此前曾代理过东方电子、银广夏、科龙电器等虚假陈述案件,据他介绍,以前的案件当中都是公司股东起诉上市公司,而没有A公司股东起诉B公司虚假陈述的先例。 “全柴动力维权股东的决心,是前所未有的。”纪文军律师介绍,他代理的投资人中大部分都是专业的投资人,总体学历比较高,这与以往虚假陈述案件中存在明显区别。比如福建的一位投资人,自2011年4月28日之后就开始陆续进入,目前已经持股41万股,此前一直做钢材贸易生意,后来有所积蓄开始做专业投资,在证券市场摸爬滚打很多年,此次投资全柴几乎倾囊而入。 记者调查得知,目前有不少投资者组成团队,根据所持股份每人出资委托投资人做代表、邀请律师进行诉讼。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昨日下午向江苏熔盛重工发出了律师函,指出熔盛重工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对“卢某”等投资者造成侵权,代理律师为张远忠。 针对此案,纪文军及其投资者则将诉讼重点放在熔盛重工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缔约过失”方面,并计划9月到江苏熔盛重工所在地南通去提起诉讼。 “不排除南通当地法院不收案不立案的可能。但我们还有第二套预案,如果在南通起诉不能成功,原告将分散、分别在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纪文军对记者表示,熔盛收购全柴案,法律界也是摸着石头过河,这一案件具有深远的示范效应。 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投资者向证监会提起要求对熔盛重工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申请,法律上对虚假陈述的定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陈述”。但是,截至目前所有公开信息中,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熔盛重工有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插图/苏益 (本报记者蒋飞对本文亦有贡献)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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