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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轻”独董来源:董事会 |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8日 16:34 | 作者:
吉林证监局日前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600333)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发了责令整改决定书。
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不全;未留存近三年董事会会议通知材料;近三年所有董事之间代理出席董事会的情形,均未有授权委托书;公司独立董事中无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未占多数。 信息披露方面:2008、2009年报中未充分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2008年年报中未充分披露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预收账款"中部分款项会计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2008年2月公司收到房屋拍卖款530.62万元,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应调入"其他应付款"。此外,重大会计估计未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008、2009年度公司董事会未对一些单项金额重大应收款项计得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形成决议。 独董中无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董未占多数,长春燃气独董的地位、作用发挥情况不难想象。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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