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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康药业回应虚假陈述索赔 股东归还157万违规减持收益来源: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4日 07:42 | 作者:靳军
针对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发起征集令,征集迪康药业(600466)虚假陈述案受损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索赔一事,迪康药业董秘蒋黎2月23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时对此做出回应。 蒋黎表示:“这是原大股东迪康集团在2007年以前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我们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处理。公司充分尊重投资者维权的权利,在看到媒体关于维权征集令的报道后,公司马上根据《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条款进行了初步测算,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释义,比照期间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走势,据我们初步测算,期间基本不存在投资者投资公司股票出现损失的情况。” 蒋黎同时表示,对于以前因为披露不规范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影响,公司深表歉意。在未来工作中,公司将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信息,也感谢广大媒体和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和帮助。 2009年8月,迪康药业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贷款担保、购买土地等方面未依法披露甚至虚假记载相关事项,被给予警告处罚决定,相关责任人也被处以罚款与警告。而根据《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如果在认定的期间投资买卖公司股票发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此外,迪康药业24日公告称,公司原持股5%以上的流通股股东徐开东2月23日将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157万元归还公司。 因不了解相关证券法规,徐开东在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出现了股票短线买卖交易的情形,上述股票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到其所得收益”的规定。徐开东表示,今后将认真学习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出现违规股票交易的情况。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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