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3 15”。根据中消协的统计,银行、保险和基金成为投诉的热点之一。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大批到期银行理财产品亏损严重,惨淡收场。随着今年监管机构屡屡收紧银行信贷,银行提前还贷“潜规则”重重。保险产品营销“陷阱”密布,基民维权依然长路漫漫。老鼠仓疑云未散,同为红利基金,红利天壤之别。在金融投资理财日渐普及的当下,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虽逐渐得以重视,但其保护力度远远追不上金融业强劲发展的趋势。金融维权难的症结在于—金融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应尽快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补有关金融维权的内容,让法律赋予消委帮助老百姓理财维权的权力,让金融维权落到实处。
“创盈7号”巨亏43% 华夏银行谁之过?
黄梅
2009年1月12日,白雪(化名)建立了一个维权群。10天后,华夏银行正式对旗下理财产品“创盈7号”展开清算—此产品当时面临高达43.6%的巨亏。
白雪是亏损的投资者之一,这笔投资的亏损,使其不得不推迟了买房的计划。在几度找华夏银行“说理”不成之下,她成立了维权群,希望集合遭受损失的投资者集体维权。但由于种种原因,白雪及其群友最终还是与华夏银行签订了展期2年的合同。
时隔一年,白雪却发现自己似乎进入了一个死胡同—在2009年上证综指大幅反弹超过80%的情况下,“创盈7号”的累计净值增长率竟然仍高达-37.8%,仅比上年同期略微反弹了5.8个点。
销售时忽略风险提示之过?
在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的统计中,“创盈7号”成为2009年亏损最严重的银行理财产品。这支理财产品成立于2008年1月,发行期一年。华夏银行通过该产品的募资所得,将投于平安信托设立的“华夏平安福1号单一资金信托”,资产配比为0-95%证券投资基金、5%-100%新股申购等。
白雪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其母亲经华夏银行销售员推荐,看到宣传单页上注明“预期收益达30%”,从而买入“创盈7号”。亏损了20多万,网名为“幸福日子”的投资者则是被华夏银行员工的亲戚拖下水。两个案例相似之处是销售员在销售时不约而同注重宣传“创盈7号”的高盈利预期,而回避了可能遭致亏损本金结果的高风险。
“创盈7号”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人民币理财产品,且为固定期限理财产品,这意味着风险度很高。专家称,其目标客户群应为拥有成熟投资理念、良好投资心态,并有较大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然而时代周报记者采访发现,该产品不少投资者为退休老人、刚迈入社会的毕业生和家庭妇女。
业内人士指出,如今不少银行在理财产品的销售上,直接将指标落实到个人,销售员为顺利完成销售指标,往往将目标客户群的标准一降再降,从而将部分非目标客户群纳入了客户范围,有误导客户投资的嫌疑。
发行主体“不作为”之过?
华夏银行相关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解释说,“创盈7号”是投资于二级市场的基金宝产品,亏损的很大因素是受2008年股票市场巨幅波动的影响,为了避免让投资者的亏损继续放大,因此2009年初决定进行两年展期,到2011年1月为止。
不过在白雪及其群友看来,上述说法无法洗脱华夏银行及平安证券在投资中的“不作为”之嫌。白雪指出,协议上写明,如遇到市场剧烈波动对产品有重大影响,将提前终止—从2008年1月31日上证综指4383点,到2008年12月31日的1820点,大幅下跌58%,“这算不算剧烈波动?巨亏45%算不算重大影响?亏损近一半了还不及时终止,华夏银行算不算违约?”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王伯英认为,“创盈7号”的发行主体未能发挥主动管理能力,在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时,没有及时调整资产配置,最终导致投资者的巨亏。
有讽刺意味的是,该产品说明书称其具有“投资品种灵活配置”的特点,可望“以本金安全为前提,在不同市场行情下为客户获取超额收益”。但显然,“创盈7号”的发行主体没有做到。该产品的资产保管人是华夏银行、投资顾问为平安证券、信托计划管理人是平安信托。
投资经理判断失误之过?
王伯英表示,“创盈7号”2008年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发行机构对投资对象的走势判断错误且资产配置不合理,对风险较高的证券投资类基金的配置过高,而对低风险的稳健型现金类资产的配置过低,使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与直接投资基金无异。
投资报告显示,2008年上证综指从年初开始大跌,但“创盈7号”直到8-10月,才开始大幅降低股票型基金、封闭式基金、场内ETF等高风险基金的投资比例,且基金投资比例仍高达93%。对大势判断失准、反应速度太慢,最终导致该产品巨幅亏损。
华夏银行曾在2009年初承诺“将更换投资经理”以期扭转亏损。但原投资经理李林岭仍持续为“创盈7号”服务到2009年12月,才更换为投资风格稳健的王增财。与此同时,在2009年A股市场大势向好的情况下,“创盈7号”并未出现明显好转的迹象。“创盈7号”新任投资经理王增财在2009年度投资报告承认,为了保住产品净值不再向下亏损,该年年初投资过于保守,未能抓住底部建仓的时机,导致错失上半年的有利行情,投资业绩改善不明显。
如今,“幸福日子”已经下狠心断臂求生—赎回了投资。而白雪及其签订了展期合同的群友则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若提前赎回,那么前面两年的投资时间白费了,而且投资依然巨亏37.8%;若不赎回,谁知道未来一年里,会不会亏得更厉害?
对此,银行理财分析师提醒说,由于这类产品的设计较为复杂,许多投资者很难清楚地理解所设计收益与亏损的原因,因此不能简单地看收益率,而更要注意该类产品的高风险因素做到理性投资。
同为红利基金红利天壤之别
华彩
截至2010年3月7日,中国大陆基金市场以投资红利股或者具有良好分红能力股票基金共有13只,除了华安宏利外,在基金名字上均标有“红利”的醒目标签,它们是:华夏红利、工银红利、光大红利、国联安红利、华安宏利、中信红利、南方盛元红利、泰达荷银红利、金鹰红利、益民红利、长盛红利、浦银安盛红利、友邦华泰红利ETF。
在这13只红利型基金中,友邦华泰红利基金是指数型基金,与其他主动管理型基金风格不同,在衡量投资能力上没有可比性。泰达荷银红利基金、长盛红利基金、浦银安盛红利基金成立时间均不足6个月,难以根据历史业绩衡量其投资能力。剔除这4只基金,我们来分析一下剩余9只红利型基金的投资价值。
本人查阅了2010年3月5日的基金数据(见附录图表),通过对比这些数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红利型基金总体上表现优秀,中长期平均业绩跑赢大盘。最近三年,成立三年以上的5只红利型基金平均回报率达19.97%,而同期上证综指只上涨了8.82%;最近两年,成立两年以上的6只红利型基金平均回报率为-15.54%,而同期上证综指涨幅为-29.38%%;最近1年,成立一年以上的9只红利型基金平均回报率达39.15%,而同期上证综指上涨幅度为36.47%。红利型基金最近6个月以内的短期业绩虽然暂时落后于大盘指数,但落后的幅度十分有限。红利型基金平均业绩超越大盘说明,精选绩优股、红利股是正确的投资方向,这进一步验证了价值投资理念的正确性。
第二,同为红利型基金,业绩差别巨大。表现最优秀的3支是华夏红利、中信红利、华安宏利;表现最落后的3只是益民红利、国联安红利、金鹰红利。截至2010年3月5日,华夏红利期三年的回报率为32.25%,而益民红利仅有7.43%,前者是后者的443%。华夏红利二年的回报率为5.55%,而益民红利的回报率却是-15.54%;华夏红利一年回报率高达45.4%,而金鹰红利回报率却仅有16.43%,益民红利仅有25.59%。从基金的不同表现可以看出,基金公司实力不同,旗下的基金表现也是天壤之别。由此看来,即使是风格相近、类型相同的基金,投资价格各不同相,基金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时不仅要配置好基金种类,同时也要在同类基金中优中选优。套用股市中的一句话: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分析完红利型基金的表现,让我想起了小品《卖拐》中的一句台词:同样是生活在一起的两口子,做人的差距怎么这么大呢?
作者系基金业资深研究人士
提前还贷“潜规则”客户频吃“哑巴亏”
黄梅
年初往往是提前还贷的高峰。然而,随着今年监管机构屡屡收紧银行信贷银根,导致今年提前还贷并不太顺利。一些银行在提前还贷业务上,跟客户耍起了“太极拳”,在贷款细则上玩心眼,不明就里的客户若不小心,可能不仅多花了钱还投诉无门,白白吃哑巴。那么,提前还贷到底存在哪些潜规则呢?
潜规则一:提前预约排期长
今年2月初,网民费先生曾打算用手头积攒起来的一笔钱加上年终奖,提前还贷一部分。然而,他到建设银行咨询时,却意外地被告知要提前两个月预约才可以还。
“预约可以理解,但为什么排期这么长?”费先生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他贷款买房已快5年了,去年和前年都曾向银行提出过提前还贷的申请,基本上都是当天打电话咨询,下午就可以去办理还贷,并不需要久等。如今一等两个月,期间利息照算,能否获批还不一定。
在费先生看来,这恐怕是银行拖延时间以收获房贷利息的一种手段。费先生算了算,哪怕不算办理手续等系列流程需要的时间,单单算预约排期的两个月,费先生就不得不多支付近2000元的利息。
对此,建行客服中心解释称,根据今年央行对个人贷款实施稳步投放、稳步回收的要求,因此建行现有规定调整为提前还款需提前两个月预约。据了解,目前各家银行对提前还贷制定的具体规则不尽相同,部分银行每个月对提前还贷有数量的限制,不少大银行通常都需较长的预约排期,而中小银行的规定相对灵活机动。
据悉,若借款人提前还贷,贷款利率从办理日更新合同的同时变更贷款利率,而预约排期中发生的利息支出,仍将由借款人担负。
目前,提前还贷延迟审批引起的利息争议,已逐渐成为还贷投诉的集中焦点。法律界人士表示,由于监管部门并未对延迟审批作出明确规定,各家银行的做法并无明显过失,借款人也很难就此向银行索赔。因此,建议借款人对提前还贷预留较为充分的时间。
潜规则二:年限约束
张女士去年4月向某大型国有银行贷款90万元买房,今年希望提前还掉部分款项。然而到银行咨询时却吃了个闭门羹。原因是,去年她买房时享受了利率7折的优惠,而该行规定,享受7折优惠后,至少3年内不得提前还贷。
时代周报记者了解到,越来越多的银行在房贷合同中附加名目繁多的条件,包括“一定年限内不能提前还贷”、“违约金”等,用以约束客户提前还贷。
比如,某大型国有银行规定,若一年内提前还贷,将支付相当于提前还款金额3%的违约金;提前1-2年内,则支付2%的违约金;提前3年的话,违约金降为1%。而早些年,提前还贷一般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有的银行还规定,首付4成以上,才能享受7折利率,若首付在2-2.5成的,只能享受8.5折利率。
业内人士表示,存贷利差是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但经过多次降息,目前利差越来越小,以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为例,7折后只有4.158%,而五年期存款利率则为3.6%,两者利差只有0.558个百分点。这意味着银行的利润大幅缩水。因此银行不得不通过其他渠道来拓宽盈利空间。
银行有关人士提醒说,不少借款客户习惯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口头咨询业务员,但却很少仔细阅读贷款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结果客户在遇到问题时,才发现自己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潜规则三:计息周期的奥妙
网友saga提示说,提前还贷还有一个期限和利息的陷阱。以等额本息为例,若贷款100万元,期限30年,则每个月的月供中,都包括了当期的本金和利息,其中利息是按最长30年进行计算的。因此,越先还的月供,本金占比越少,利息占比越大。
如果借款人在10年内还清了全部借款,原则上从第11年到第30年之间并无产生利息。但事实上,之前先期还给银行的月供中,已经包含了大量后期的利息。
同样网友小李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他曾向银行借了一笔50万元的一年期抵押贷款。为了节约利息支出,他在到期前3天提前归还款项。但小李最后发现,他不仅没有节约利息,反而多支出了近200元利息。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业内人士介绍,银行一年期贷款均按360日计息,而非365日。换言之,若小李如期还款,则银行按360日计息;而小李提前了3天还款,银行则按362天计息。
该人士建议,借款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借款合同规定的计息周期,以免遭遇提前还贷反而多支付利息的冤枉事。
银保产品高投诉电话营销待规范
姚瑶
无论市场规模还是收益数字都表明,中国保险业正处在飞速增长的黄金时期。然而无法回避的是,在中消协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中,保险消费投诉高居前列,尤其是与银行合作推出的银保产品,更是成为消费纠纷的“高发区”。
消费者对银保产品电话销售的投诉目前大有抬头之势,引发各界关注。较早从事电销的中美大都会,去年曾因“不如实告之”,而拿到了保监会电销处罚的第一单。诸如平安和太平洋等保险公司,电销中亦是问题频频。
获取客户资源的“高招”
2010年1月,一位消费者的经历颇有代表性:该消费者接到了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客服电话,漫不经心地“嗯嗯”几句应付过去,孰料成为了某保险产品的投保人—银行将“嗯”视作达成口头协议,开始从这位消费者信用卡中划扣保费。
某大型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一位营销人员对时代周报记者透露,因为银行对银保产品收取的销售费用较高,留给保险公司的收益十分有限。而电话销售成本低廉,因而备受保险公司青睐,成为销售银保产品的首选方式。
据悉,从银行储户变为银保产品客户的人并不在少数。若是已参保的客户,也有较大几率接到保险公司推销银保产品的电话。此外,现在社会上有很多机构或个人干着售卖客户资料的营生。销售部门主任会去购买银行、车行、券商甚至是商场和医院的客户资料,然后分发给一线的电销人员,作为电话拜访的目标。
据悉,从银行储户变为银保产品客户的人并不在少数。若是已参保的客户,也有较大几率接到保险公司推销银保产品的电话。保险公司还可借助各种原有优势获取客户资源。2004年,海尔纽约人寿启动了电话营销模式,就可享有约5000万名海尔家电市场潜在客户的丰厚资源。
销售人员误导种种隐情
国内保险公司的电话销售流程可归纳为:致电—客户确认—银行划账—合同生效—保单投递,客户在签收保单之后,将回执寄回保险公司,完成整个投保过程。
其中,银行划账成功后的第二天零时合同就开始生效,其依据就是“客户已经了解合同条款、确认保险合同,并同意代扣保费”内容的电话录音。但对于客户给出的“嗯”、“行”等不具有确定意义的应答,电销人员必须立即提出重新确认的要求,并且特别提醒客户在收到保单以后的10天至20天时间属于“犹豫期”,此时间段内客户有权收回投保意向,保险公司则应全额退还保费。
业内人士称,保险公司电销方式对销售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有着很高的要求,而事实上并非每个保险销售员都具备这些素质。现在保险公司很难招到有金融专业背景的人来从事销售工作,因此难免降低门槛鱼龙混杂。“保险公司通常都是重业务,轻客户。太多人在还不专业的时候就被推到了最前线。”
目前,无论是“电销”还是“行销”,大多数保险销售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只是“代理”关系,其收入主要依靠业绩提成,即保单实际利润的三成左右,还要缴纳营业税。
此外,几乎所有的销售费用,比如请客户吃饭、赠送礼品和印刷宣传单张等,一线销售人员都必须自掏腰包。为最大限度地提高业绩,保险销售员很容易对客户夸大产品的“收益”、“分红”,对客户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却很少提及。
行业规范需要双管齐下
“要警惕电销过程中可能的营销陷阱,”著名理财专家、口碑理财网总编辑高巍对时代周报记者建议说,要认识电话投保本身的局限性,目前最好不要选择这种投保方式。不应该把电话投保当成一种核保、确认的一种程序,而只把其当作推销的第一步。
业内人士称,保险合同的条文很难懂,只能尽量告诉客户该保险产品能提供何种保障,购买时不能超出自己的经济能力范围。要退保的话连本金都很难退还,受损害的不仅是客户的利益,保险销售人员也要背上“骗人”的黑锅。
2010年2月,保监会颁布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对于服务电话号码的公布、服务内容的范围、电话服务的时间、来电记录及处理制度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指出“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告知投保人查询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据悉,该规定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香港对此的做法或许值得借鉴:香港电信管理局与各大电信运营商订下“自律公约”:在与接听者无联系的前提下,拨出的录音电话或人工推销电话均属于“滥发电话”,若是2次以上被投诉为“滥拨”,电信局将撤销拨出电话的机构或个人的电话线路。
中美大都会广东分公司公关经理李苑兰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客户的权益要放在首位,目前不仅建立了完整的监控流程,也制订了规范的销售话术,涉及合同的关键问题,都严格要求销售人员一定要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