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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权纷争再起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0日 07:35 作者 陈静

 

  □本报记者 陈静

  事隔6年之后,民生证券股权纷争再起波澜。鲁信高新(600783)3月10日公告称,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起诉鲁信高新全资子公司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要求高新投将其持有的16.199%民生证券股权转让给泛海集团或双倍支付定金4000万元。

  迟到6年的传票

  高新投2004年与泛海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蹊跷的是,泛海集团认为高新投没有履行协议,为何时隔6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鲁信高新公告,近日全资子公司高新投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将于2010年4月6日开庭审理泛海集团诉高新投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

  公告介绍,2004年5月11日,泛海集团与高新投签订《协议书》约定:若法院判决高新投依法解除与河南信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民生证券的股权转让协议后10日内,双方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高新投将其持有的民生证券16.199%的股权转让给泛海集团。并约定泛海集团最迟于2004年5月30日前向高新投支付2,000万元作为双方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保证金。《协议书》签订后,泛海集团于2004年8月30日向高新投支付了2,000万元保证金(该款项已计入高新投的其他应付款项目)。

  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解除高新投与河南信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民生证券的股权转让协议,高新投继续作为民生证券的股东,合法持有对民生证券的出资。

  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泛海集团应于2004年8月30日前向高新投支付总股权转让价款的40%,余款在正式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付清。鲁信高新称,实际上泛海集团除在2004年8月30日向高新投支付了2,000万元的款项外,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因泛海集团未按《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其他款项,高新投未能与泛海集团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

  为此,泛海集团认为高新投的行为构成违约,特提起诉讼并请求:1、高新投继续履行《协议书》,与泛海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民生证券股权转让给泛海集团。合同总标的3.09亿元。2、高新投不能继续履行《协议书》的,应双倍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计4000万元。

  股权争夺战再起

  2003年,民生证券曾因各方股东纷争而引起各方关注,其时前两大股东泛海集团与山东高新投联手向公司管理层发难,并选出新任董事会,引发了业内闻名的“双头案”。分析人士称,可见当时泛海集团与山东高新投可算是共同进退,但事隔6年后再起诉讼还是让人感到蹊跷。

  山东高新投是鲁信高新2009年向大股东定向增发所购买的资产,也是鲁信高新成功向创投行业转型的核心资产。鲁信高新就此公告称,因该事项发生于高新投成为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之前,根据控股股东鲁信集团出具的承诺:若因高新投于本次发行的审计评估基准日(指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但延续至基准日后、或于基准日起至本次发行的交割日(指2010年1月12日)期间发生的纠纷而导致有关权利人向高新投或上市公司主张权利的,鲁信集团保证,在上市公司书面通知后三日内向该等债权人直接给付或者履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相关费用,并放弃向高新投、上市公司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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