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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状告外高桥虚假陈述立案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13日 13:36 作者 王文嫣

      11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一股民状告外高桥(600648,收盘价18.58元)虚假陈述案。该股民的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的许峰告诉《每日经济新闻》,由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事务所对相关虚假陈述财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正在考虑是否追加普华永道中天为被告。
  财报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告诉记者,外高桥2003年年报、2004年半年报及2004年年报"银行存款--他货币资金"科目存在虚假记载。在上述公开财报中,外高桥"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人民币-存出保证金-国海证券"科目的账面余额分别记录为9016.49万元、1.41亿元及2.03亿元,但实际的账面数额最高不超过2.07万元。相关虚假陈述内容直到2005年6月25日才得到更正。原告于2004年4月10日至2005年6月25日期间买进过外高桥股票,直到2005年6月25日后仍持有部分股票,总共造成近9千元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这位股东认为外高桥的虚假陈述行为已经侵害了他的知情权,公司应对其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于近日正式受理该案。此外还有其他在虚假陈述期内购买过外高桥股票的股东也在咨询起诉事宜。
  或追加普华永道为被告
  根据证监会去年对外高桥及其前高管出具的处罚决定书。,除了"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存在虚假记载,委托理财收回情况也存在虚假记载,还有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买卖证券的违规行为。相关违法行为都指向了外高桥原计划财务部经理黎明红。
  根据检方的指控,黎明红通过国海证券上海圆明园路营业部总经理金一敏介绍,与上海国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仇新康认识,以国海证券营业部为资金划转平台,累计挪用外高桥在国海证券营业部存放的保证金3.5亿多元,用于炒股及自己开办公司的运营周转,最后案发时,尚有2.2亿余元无法收回。
  据报道,由于在2003年和2004年,普华永道中天在对该账号实施函证时,均未直接向国海证券发出询证函却交给黎明红处理,而这些询证函的回函也均由黎明红交还给普华永道中天,这就给黎明红、金一敏等人弄虚作假掩盖挪用资金行为创造了机会。
  许峰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也有判决审计单位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普华永道中天当时未对有关询证函和回函进行有效控制,即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目前正在考虑是否要追加普华永道中天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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