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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商社诉三联集团商标案开庭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23日 10:59 作者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今天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一备受关注的商标战经过法庭辩论后却变得简单起来,双方争论的核心最终归结在对商标合同的理解上。

  原告三联商社诉称,2003年1月27日,三联集团就本案商标使用许可事宜与郑百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双方约定:三联集团许可郑百文在家电零售领域无偿使用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商标无偿许可使用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联”商标有效注册期满止;三联集团承诺不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在家电零售领域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三联”商标、商号。

  据此,三联商社提出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二是判令三联集团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原告。

  被告三联集团律师辩称,三联集团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允许原告无偿、无期限地使用三联商标,其合同目的是为了“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

  “三联集团已经不再是原告三联商社的第一大股东,答辩人‘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的前提条件已经灭失,三联集团已没有义务继续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原告无权要求无偿受让三联商标。”三联集团律师说。

  据了解,在原被告双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开头部分有一个“鉴于条款”,该条款的内容是“1、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的所有权人;2、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对于合同开头部分的“鉴于”两个字,双方律师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成为了商标合同纠纷的核心。三联集团方面的依据是:“鉴于”含义在《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表示以某种情况为前提加以考虑”。原告则认为“鉴于”条款,只是一种事实性的阐述,并不能构成前提条件。

  由于原告三联商社不同意调解,主审法官考虑到双方争议明显、案情重大,将慎重合议之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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