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顶昨日发布公告称,7月13日,公司获知张秀刚因与ST金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乐山中院提起诉讼,乐山中院于7月9日受理此案。
张秀刚诉称,2008年12月8日,因ST金顶生产业务急需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张秀刚向ST金顶提供借款612万元;借款期限从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6月7日;若ST金顶到期不能全额归还张秀刚借款,每天应按未还款总额千分之三支付给原告滞纳金。华伦集团作为ST金顶的担保方也在合同上签了字。
得到张秀刚追还借款的消息后,ST金顶迅速就此自查。据公司资金收付及记账凭证,2008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张秀刚以“货款”名义打到公司账户的100万元;2008年12月22日,公司通过银行以“退货款”名义将100万元退还给了张秀刚。公司表示,截至2009年7月13日,ST金顶账上没有收到张秀刚交来现金100万元的记录。
分析人士表示,诉讼双方所称情况不符,借款可能是ST金顶原董事长、华伦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建龙未按程序私自借贷所为。
除此之外,ST金顶今日公告,7月7日,乐山中院作出(2009)乐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经乐山中院调解,债权方工行峨眉山市支行与ST金顶达成和解,ST金顶在一定时间内向工行峨眉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550万元及利息,此外,ST金顶为上列贷款以其采矿权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了登记,工行峨眉山市支行对该采矿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调解书第一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ST金顶还需承担案件的相关费用。
与此同时,ST金顶尚需在一定时间内偿还乐山市商业银行峨眉山市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