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25日 08:04 |
作者: |
王光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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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000862)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二审20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8位小股民的代理律师参加了庭审。目前该案正在等待二审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银星能源(原名吴忠仪表)赔偿11位中小投资者的全部诉请。 银星能源收到判决书后就其中八位投资者的判决提起上诉。银星能源认为2006年3月1日,即中国证监会对银星能源处罚决定的作出日为揭露日。而8位小股民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王树军律师、罗婧律师认为,2005年4月26日应该被认定为银星能源虚假陈述案的更正日。 另外,银星能源认为应该按照板块指数作为系统性风险考虑。关于系统性风险,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板块指数无法真实客观反映系统性风险,并从系统性风险的内涵、指数的编制构成以及被告的举证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抗辩。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王树军律师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银星能源虚假陈述案中,其中三位投资者的判决已经生效,银星能源并没有依照银川中院的判决履行赔偿义务,目前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代理律师已经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将申请法院依法对银星能源的有关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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