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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唐民事赔偿案昨日开庭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25日 07:34 作者 王光平

    投资者诉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大唐,600198)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一案24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因虚增利润被告
  此案吸引了多位投资者的关注。中国证券报记者早上8点45分在一中院门口看到,多位投资者在排队办理旁听证,其中很多投资者专程从外地赶来旁听。但由于席位有限,旁听证很快就发放完毕,很多投资者都没能进入法庭旁听。
  此次审理的案件涉及两名投资者,涉案损失共计约20万元。据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介绍,除此次开庭的投资者外,还有多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已经立案,并有多名投资者在咨询此案并准备诉讼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案的诉讼时效截至2009年8月20日。
  ST大唐2004年年报虚增利润3700余万元并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遗漏。2007年8月20日,中国证监会向其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08年5月26日向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大唐电信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了持有该公司股票投资者的损失,大唐应该对股民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庭审争议揭露日
  ST大唐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确定成为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根据有关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被告认为,证监会向大唐下发关于对大唐电信公司涉嫌存在虚假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通知之日即2005年11月8日应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大唐电信公司在该日的公告中已经将大唐电信“涉嫌存在虚假信息披露”依法做了披露,已经起到了应有的警示作用。
  原告则认为,应将2007年8月21日确定为大唐电信公司此次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因为在该日,大唐电信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行为首次被全面、公开披露。大唐电信在2005年11月8日公告了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的通知,但此次公告只是告知公众大唐电信公司可能存在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但是该虚假陈述是否存在,属于何种性质,虚假披露的信息具体内容是什么,公众根本无从考量。
  原告还认为,在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后,大唐电信公司也没有主动更正其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投资者一直被大唐电信公司的虚假陈述所蒙蔽,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极大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双方对揭露日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法庭要求双方庭后提交书面辩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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