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17日 08:0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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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6日本报刊登《父子两任董事长玩转皇台酒业》一文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峰律师给记者发来了他对皇台酒业一些可能触犯法律条文的看法。 北京皇台商贸在2003年将其持有的皇台酒业全部股权中的4466万股转让给了北京鼎泰亨通,北京鼎泰亨通成为皇台酒业第二大股东,皇台商贸仍为皇台酒业第一大股东;皇台酒业董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候表示,本次股权转让中,北京鼎泰亨通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为垫付了皇台商贸的企业改制费用。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改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允许以出售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但该规定同时指出“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因此,本次企业改制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从目前材料来看,尚无法得出确定性结论。 总体来看,皇台酒业可能触犯的法律条文有,国有资产流失、巨额法人股的处分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法律程序、企业改制行为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正常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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