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金融投资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06日 09:41 |
作者: |
孙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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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孙健
“两名投资者的索赔将于本月24日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尽管首批开庭的只涉及两名投资者,但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的一席话,已经让其他因ST大唐虚假陈述遭遇损失的投资者看到了一丝希望。杨兆全告诉本报记者,继法院去年底受理投资者起诉后,近日,华堂律师事务所收到了法院开庭通知,投资者诉ST大唐的虚假陈述索赔一案,将于2月24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ST大唐面临100人诉讼
据悉,法院通知,首批大唐电信证券虚假陈述案涉及两名投资者,涉案损失共计约20万元。
正是法院即将对ST大唐投资者诉讼的开庭,一宗5年前的虚假陈述系列违规行为,才重新回到了公众的视野中……
因ST大唐在2004年年报中虚增利润3718万元,并在该年报中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构成“虚假记载”及其“重大遗漏”行为。2007年8月20日,证监会向ST大唐下发了《预处罚告知书》,并于2008年5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ST大唐处以30万元的罚款;并对包括董事总经理魏少军在内的系列责任人给予不同处罚。ST大唐在其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发布以后,股价亦出现了异常波动,很多在此期间持有其股票的投资者因此受到损失。
事实上,每当上市公司因违规而遭到监管部门处罚后,其股价均出现过不同程度的下跌。根据《证券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杨兆全透露,2008年6月,投资者徐先生等19人便开始委托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进行诉讼。据悉,经计算,这部分委托人的损失高达300余万元。
对于此次索赔,ST大唐于1月22日已披露。此前一天,即1月21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通知书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魏兆莹、徐正茂诉ST大唐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二案。
据悉,自2008年12月法院正式受理投资者起诉ST大唐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以来,很多投资者维权信心大增,从承办律师客户预登记情况分析,最终参加诉讼的人可能会在100人左右。
开开实业或步后尘
与此同时,昨日,记者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该所也正在协助开开实业相关投资者组织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材料,材料一旦齐全,即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已有10余人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于2007年4月26日公布的证监罚字【200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开实业及时任相关高管因国有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受到证监会罚款、警告等处罚。
“开开实业的证券违法行为属于比较典型的虚假陈述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已经符合向开开实业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因遭遇开开实业虚假陈述影响而受损失的投资者可向其索赔维权。”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王树军律师说。
王树军律师同时告诉记者,在2002年2月26日至2005年1月21日之间买入,在2004年4月29日后抛出或者仍然持有该股票并且有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开开实业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追回相关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等。
维权时效至关重要
事实上,不可否认的是,时至目前,无论当年的郑百文和东方电子,还是眼下的ST大唐、开开实业,投资者遭遇上市公司恶意违规行为而受损的维权之路并不平坦。对于大多数因上市公司违规受到损失的投资者来说,维权仍然是一个两难选择。受损让人窝心,时间、精力、诉讼成本、与上市公司相比的弱势地位以及维权渠道的不畅通,都让自己的维权行为增加难度。
记者获悉,根据有关规定,法院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会作出一审判决。但在以往的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案件中,中途突现变故的案例并不少见,不少案件最终也是通过和解了结的。
据记者了解,投资者诉ST大唐一案,在时隔半年之后,才最终获法院受理。2008年6月,投资者开始委托律师起诉,直到当年的12月22日,ST大唐虚假陈述赔偿案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而且,该案也是北京市的法院第一次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另一方面,当时上市公司方面的态度仍然值得关注。对于即将被起诉,开开实业似乎“底气十足”。2月2日,当记者就投资者已经委托律师欲对其提起索赔诉讼时,开开实业一接听公开电话的男性人士面对记者的采访,只是一再告诉记者,“公司没有接到这方面消息”。当记者问及2007年4月公司被处罚一事,该人士颇具外交辞令式的回答,“如果有这方面的情况,公司该公告则会公告”。
而目前来看,律师仍然是投资者维权不可或缺的选择。据正在代理开开实业维权诉讼的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王树军律师介绍,目前,开开实业一案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汇业律师事务所近期将集中组织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律师也提醒受损投资者,凡是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应在诉讼失效届满前主张权利,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针对ST大唐,杨兆全也提醒投资者,凡是在2007年8月21日之前买入ST大唐的股票,并在2007年8月21日继续持有,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应积极参加诉讼。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案的诉讼时效截至到2009年8月20日,过期则失去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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