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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高速案”终结:中行败诉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8年12月30日 04:04 作者 周小雍;周静雅

    昨日,《第一财经日报》从接近东北高速(600003.SH)的高层人士处获悉,历时整整四年的东北高速诉中国银行(601988.SH,下称“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丢失存款一案画上句号。29日,最高法院就中行方的上诉作出终审判决,东北高速胜诉,中行支付2.93亿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有关人士称,29日上午判决已送达东北高速。
  记者就此事致电东北高速询问情况,相关人士表示:案件审理结果目前没有对外公告,还不能发表评论。
  中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称,目前还未看到法院判决书。但是中行已经在上市前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过此事,也有过预期准备。预计此事不会对中行的正常经营产生什么影响。
  东北高速先后于2002年10月、2004年3月在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开立了两个一般银行账户。截至2004年11月30日,东北高速在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的两个账户中应有存款合计为2.93亿余元人民币,并在多份《银行征询函》中记明利率为0.73%。但是在2005年1月4日,当东北高速要求付款时,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告知存款余额仅为7.32万。从中牵出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携数亿巨款外逃加拿大以及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张晓光被判死缓案件。
  东北高速于2005年1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侵占原告存款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及利息。后此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2008年3月17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一审判决,中行全额赔偿东北高速2.93亿元存款及相应利息。中行不服,提出上诉。直至昨日最高法院就中行的上诉作出终审判决。
  据报道,高山于2007年2月16日被加当局以在申请移民加拿大时提供虚假个人资料为由拘留,目前尚未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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