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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未尽法定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8年12月11日 07:43 作者

    中国证监会日前向社会公布了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信泰丰,代码000034)原董事丁力业不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最终结果。今年10月8日,针对丁力业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关于董事职责的规定,法院认为丁力业作为公司董事,有责任履行董事职责,督促深信泰丰公司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故驳回了原告丁力业的诉讼请求,而原告丁力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中国证监会最终胜诉。
  2007年8月30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罚字[2007]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深信泰丰2003年年报存在虚增存货2000万元、虚增预付账款651.29万元,且未披露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651.29万元的事实;2003年、2004年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5笔金额合计为2520万元人民币、166.1万美元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及72笔金额合计18333.81万元人民币、6.61万港元、83.05万美元的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等行为。深信泰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中禁止虚假陈述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原董事长肖水龙、原董事兼总经理王迎、原董事丁力业等7人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对深信泰丰处以罚款。对此,深信泰丰于2007年10月9日作出公告。
  法院认为,当时原告丁力业作为深信泰丰的董事,书面委托董事长肖水龙参加审议通过深信泰丰2003年中报、2003年年报的董事会并在决议上签字,故对定期报告涉及的虚假记载行为和重大遗漏行为承担直接法律责任。
  通过丁力业案信息的公开发布,监管部门实际上再次要求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必须勤勉尽职,履行自己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法定义务,明确了违反这种法定义务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明确了行政处罚过程中追究上市公司董事违法责任的范围与责任认定方式。而北京一中院的判决,是司法机关首次从实体法上对上市公司董事勤勉尽责问题作出的判决。    
  根据现行法规,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深信泰丰公司、原董事长肖水龙、原董事兼总经理王迎、原董事丁力业等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现向购买深信泰丰股票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咨询电话:021―61204525,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深信泰丰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7年8月31日,即深信泰丰公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之日。符合起诉条件的深信泰丰投资者为:2007年8月31日前持有深信泰丰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该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期到200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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