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11月24日 08:13 |
作者: |
欧阳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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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安科技留给资本市场的印象,不仅是作为中国第一只百元股所具备的象征性意义,而且让资本市场见证了亿安科技大股东人为操纵炒作自身股票的恶劣行为。 亿安集团操纵炒作自身股票可谓登峰造极:2000年元旦后,在连续23个交易日中,股价从42元一路拉升到126元,中间只经历过短暂的两天调整。 在操纵炒作股票过程中,庄家最主要的做法是将流通股集中到自身相关账户,这样拉抬起来就不费力气。亿安科技大股东主要依赖四家公司:欣盛、中百、百源和金易进行炒作,同时也搜集到很多身份证,通过拖拉机账户来操纵股票。在流通股股份集中到一定程度后,亿安科技大股东就开始了“想怎么拉就怎么拉”。由于亿安科技大股东在二级市场大肆购买流通股股份,使公司流通股过度集中,几乎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公司的规定。 资本市场炒作股票从来都很难禁止,一般的炒作可能是上市公司与机构合作炒作自身股票,更多的可能是相关机构参与、上市公司有所配合,但像亿安科技大股东亲自操刀炒作股票的比较少见,这样疯狂炒作的更是少见。 亿安科技大股东高层都有资本市场背景,在炒作中几乎都是打着擦边球在走,股价一路在上涨,却没有触及涨跌幅限制,就达不到信息披露的要求。据说当时罗成也认为监管层没有确切证据,而且称资金来源也没有涉及到上市公司。 但罗成忘了一点,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券法》还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作出处罚:长时间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价的欣盛、中百、百源和金易等4家公司因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49亿元,罚款4.49亿元的处罚。相关人员也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刑期,但罗成失踪。 亿安科技大股东这种人为操纵炒作股票的疯狂状态,在中国资本市场前所未有,随着监管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环境的改善,这应该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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