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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仅供通道不保安全 交易系统致股民损失
来源 发布时间 2008年01月26日 09:35 作者 浙江市场导报

       海通证券仅供通道不保安全 交易系统致股民损失 

    浙江市场导报

    在行权期内,股民林先生以足额资金、按券商交易系统(“通道”)的提示操作进行行权,结果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海通证券”)“通道”涉嫌不安全,导致行权失败,损失市值50多万元人民币(详见市场导报2007年4月6日2265期、4月10日2266期、4月13日2267期、9月28日2315和2316期、10月19日2321期相关报道),气愤的林先生把“海通证券”告上了法院。日前,杭州下城区法院在第11号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市场导报等近10家新闻单位派记者进行了采访。

    “通道”有误股民受损 

    “因‘通道’上出现误导,才造成本可以行权的权证报废,责任显然在‘海通证券’。”1月17日整整一天的庭审,原告代理人始终咬定“海通证券”有责任、有义务保证股民在其“通道”操作时安全、可靠。原告代理人认为,“海通证券”虽有“通道”,但“通道”存在不安全隐患,导致股民“翻车”。 

    案发后,在媒体的舆论监督下,“海通证券”虽对“通道”作了翻修(即股民账户内有足够资金,若行权份数超过范围时,“通道”便会跳出“委托无效”的提示)。原告代理人提请法庭注意,正因为“海通证券”当时缺失了这关键的提示,反倒作出“您的买入委托已成功提交”的提示,造成本以为吃了“定心丸”的林先生行权失败,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百万余元。 

    “通道”安全股民自负 

    对于原告代理人这样的说法,“海通证券”予以否认。被告代理人说,“海通证券”与林先生是普通委托代理关系,只为林先生提供“通道”,股民在“通道”上申报买卖股票,全由股民自主决定并承担风险。被告代理人解释,白天股票交易要到晚上再由上证所作系统处理,数据处理后才会真正反映交易是否成功。被告代理人还在庭审时,对原告代理人计算出来的林先生的损失有疑义,认为林先生实际损失只有50多万元,并不是100多万元。 


    “通道”官司意义深远 

    券商“通道”是否先要具备安全性?成了庭审时双方争辩的焦点。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蒋国忠律师在接受市场导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这起官司的开打,给政府职能部门敲响了警钟,那就是如何根据网上炒股的新需要,规范券商的经营秩序,完善券商的监管体系,来确保“通道”安全、可靠,以维护股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股民尽心服务? 

    蒋国忠说,林先生的损失到底该自己买单,还是由“海通证券”等被告赔偿?法院自会给出公正的说法,但这个案子意义深远,它将提醒股民不要轻信券商的“通道”,券商不要轻信提供“通道”的软件开发商,软件开发商不要轻信对市场发展超越自我的能力,只有层层都不掉以轻心,才不致于踏进“陷阱”。(胡德辉 陈中志 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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