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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中院中止杭萧钢构索赔案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7年11月22日 08:43 作者 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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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称,杭萧钢构案暂时搁浅,再次印证证券民事赔偿案“审理难”  CFP资料

 

    曾代理杭萧钢构(600477)“虚假陈述民事索赔第一案”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昨天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他代理的杭州股民维权案已被裁定“中止诉讼”。
    由全国22位投资者组成的“集体诉讼团”代理律师之一、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洪增昨天告诉早报记者,杭州市中院仍未受理7月23日递交起诉材料的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集体诉讼案。
曾撤回对罗高峰的诉讼
    今年4月18日,杭州的殷女士以16元/股的价格买入4000股“杭萧钢构”。此后股价一路下跌。5月8日,殷以12.2元/股卖出这4000股,包含差额、手续费等损失15244.38元。5月25日,殷以“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披露信息有误导性陈述,导致投资受损”为由,将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单银木、董事潘金水、总经理陆拥军、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4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244.38元,判令单银木等4人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殷女士曾于6月24日向杭州市中院申请撤回对罗高峰的诉讼请求。昨天,厉健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罗的家庭住址变更,所以决定撤回对罗的诉讼请求,“为的是让法院诉讼文书不存在‘无法送达’的障碍,加速诉讼进程。”
“中止”具体原因不详
    厉健提供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杭州市中院以“存在诉讼障碍”为由中止该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中止诉讼的情形。
    “究竟是什么障碍导致诉讼中止,的确在考验律师和股民的想象力。”厉健表示,法院是以第(六)项“其他应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但未说明具体是什么情形,“该案暂时搁浅,再次印证了证券民事赔偿案‘审理难’,将考验中小股民维权的耐心。”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发生而中途停止,由法院裁定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中止诉讼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审理程序,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在该案诉讼时效2009年5月14日到期前,我想都会是缓慢的等待过程。”厉健表示。与厉健一样等待的还有薛洪增。8月2日,薛曾向有关单位邮寄《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不依法受理案件的情况反映》。昨天,早报记者从薛洪增处得知,他代理的集体诉讼案仍被杭州市中院“暂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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