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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东延边路被罚原因水落石出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7年06月21日 13:58 作者 巩万龙

    因广发证券借壳S延边路涉嫌内幕交易一事,在吉林敖东和S延边路被行政处罚之后,两公司究竟如何被“判”违规的原因终于水落石出。今日,吉林敖东和S延边路都公告称,证监会认定违法行为的原因是: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东与相关方签订收购S延边路协议,直到36天后,吉林敖东和S延边路才公告这一信息。
 
  公告表示,证监会的调查和审理现已终结,经证监会调查,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东就收购深国投持有的S延边路18.83%的股权,与深国投、深圳请安投资有限公司和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达成“四方协议”。根据“四方协议”和附件《股权转让协议》,深国投将不再持有S延边路的股权,吉林敖东总共将持有的S延边路46.15%的股份。因此,四方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是吉林敖东实施对S延边路的收购而与相关方达成的收购协议。根据《证券法》九十四条规定,吉林敖东应该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监会和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但直到6月22日,敖东才做出有关此收购事件的提示性公告。
 
  当时,S延边路的董秘张洪军参与了上述协议的签订,并告诉董事长郭仁堂。因此,延边公路相关人士知悉大股东吉林敖东拟进行的收购行动,按《证券法》规定,S延边路应立即报告和公告此事,然而直到6月22日,S延边路才作出提示性公告。
 
  所以证监会认定,吉林敖东和S延边路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虚假陈述,严重违法违规,对两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对吉林敖东,证监会拟对处以30万元罚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董事长李秀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S延边路,证监会拟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董事长郭仁堂和董秘张洪军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和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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