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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等两公司接行政处罚书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6月21日 09:53 作者

        本报讯 吉林敖东及S*ST实达(600734)两上市公司今日公告,因违反相关规定,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敖东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依法对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06年5月17日,公司为收购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延边公路18.83%股权,与深国投、深圳庆安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等就收购中的债权债务以及股权转让的各项权利义务安排达成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根据《四方协议》及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实施上述股权转让后,深国投将不再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吉林敖东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将占总股本的46.15%,依法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因此,《四方协议》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是吉林敖东实施对延边公路的收购而与相关方达成的收购协议。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出面报告,并予公告”,吉林敖东应当在《四方协议》达成三日内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但吉林敖东直至2006 年6 月22 日才作出《关于增持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仍未将《四方协议》予以披露,违反收购程序,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
      根据上述,吉林敖东未及时充分披露《四方协议》和进行有关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属“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违法行为。由于董事长李秀林参与了《四方协议》的订立,吉林敖东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秀林。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如下:一、责令吉林敖东改正虚假陈述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罚款;二、对吉林敖东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李秀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 万元罚款。
      S*ST实达近日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送达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实,公司在向境外投资者英属维尔京群岛 CONWAY VENTURE LIMITED 转让股权时,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直接收取外方以人民币4429.11万元(折合535万美元)支付的并购款。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属非法套汇行为。但鉴于公司能积极配合福建分局开展查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上述非法套汇行为减轻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328万元。
      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福建分局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四支行开立的罚没款代收代缴专户,并持银行缴款回单送福建分局办理销案。公司如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福建分局将每日按罚没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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