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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31日"不计息案被驳回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6年12月13日 10:27 作者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2日对工行逢大月“31日”不计息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段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指出了工商银行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判决被告工商银行负担80%的诉讼费。

  此案中,段先生起诉称:2005年8月26日,自己在工商银行甘露园储蓄所办理了“7天通知存款”业务,后发现存款在“大月”的时候按30天计算,一年按360天算,这样一年下来利息被少算了。

  按照1965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类储蓄存款全年均按360天计息,即无论大月、小月和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

  鉴于此,主审法官骞一欣认为:原告关于被告少计付其存款利息105.86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于工行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由段先生负担10元,由北京朝阳支行负担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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