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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积极落实证监会现金分红《通知》来源: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5日 08:14 | 作者:申森
本报讯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随着上市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证监会一直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问题,于2012年5月9日正式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多渠道关注、了解、收集股东诉求,对通过股东大会等程序提出的股东诉求要作出明确回应;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就股东回报事项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向投资者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提高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等。
《通知》的颁布对于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给予投资者稳定的投资回报均具有重大的指导和实践意义。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自上市以来,一直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长远可持续发展、监管要求、行业经营环境、股东要求及融资成本等多种因素的情况下,给予了投资者持续的合理的回报。2009年至2011年中国平安分别实现了33.95亿元、42.04亿元和31.66亿元人民币的税前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4.5%、24.3%和16.3%,三年累计现金分红的数额占三年年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63.7%。其他未分配利润主要作为公司内生资本留存,用来维持合理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及向下属各专业子公司注资。 对于此次证监会《通知》的要求,中国平安积极推进落实,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政策调整和制定。《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中国平安相应地修订了公司章程,增加了“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现金分红比例的具体规定;同时在章程中规定了“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独立董事还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以及“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拟定变动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章程的修订对应了《通知》中“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和“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内容,全面贯彻了《通知》的各项要求。 另外,根据《通知》上市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的要求,中国平安制定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度)》,规划中规定了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充足率规定等多种因素的前提下,每年现金分红金额原则上为相关年度经审计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5%-30%。在修改公司章程明确现金分红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未来三年,公司对于现金分红的具体计划,体现了中国平安一贯注重股东回报的公司治理理念,有效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章程的修订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完善了中国平安的分红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未来,中国平安将继续积极落实证监会的要求,进一步深入贯彻《通知》的理念,倡导回报股东的股权文化,努力回馈社会、回报投资者,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申 森)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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