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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 “高利贷”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0日 09:30 | 作者:张一鸣
■本报记者 张一鸣 一场围绕着公司所有权变更的高利贷之争,在上周进入针锋相对阶段。 四川中石化方面表示,针对刘明及其律师散布大量不实言辞,歪曲、捏造事实的行为,拟起诉刘明。刘明的代理律师则在2月18日则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并未歪曲、捏造事实,“坐等应诉”,他称,正在等待当地工商局对虚假工商登记事件最终的结论,是否起诉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将视情况而定。 截至2月18日,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与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人刘明均向外界公开了与 “高利贷”事件相关的证据。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从当事双方获得的信息显示,在一些证据上存在严重分歧,得出的结论大相径庭,刘明的代理律师坚称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对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资行为,并非投资,而是变相借贷。 争论焦点之一:高利贷还是投资? 中石化四川公司: 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下属公司四川石化建设等公司在2007年及2008年应达县人民政府邀请,与达县人民政府签定投资协议,按照投资协议,四川石化建设等公司先后向金鑫公司拨付了工程款和拆迁安置费,并非放高利贷。 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刘明: 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投资为9000万元,但在2011年2月19日、21日,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的黄波向刘明出具的证明和承诺,声称金鑫公司欠投资本金和收益金1.4亿元。这意味着,有5000多万元 (1.4亿元—9000万元)是所谓的“收益”。 争论焦点之二:股权转让是否合法? 中石化四川公司: 2008年8月25日,刘明、夏德菊(刘明的妻子)和王家云亲笔签署了《股东会决议》,三名原股东一致同意将其持有的金鑫公司100%股权以1000元价格转让。 2011年8月,刘明向达州市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称:“2008年8月28日金鑫公司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系黄波伪造资料欺骗取得”,达州市达县工商局经过调查后,于2011年10月18日出具了《关于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一案查处情况的函》,认定金鑫公司的股权转让各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2012年2月14日,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川警院物鉴 (文)字【2012】001号《鉴定文书》鉴定结果证实,刘明2008年8月25日在《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系刘明本人亲笔书写。 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刘明: 我们认为在中石化四川公司虚假注册的工商档案中,并没有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所谓8月25日《股东会决议》,这份所谓的决议,并不能作为本次工商注册登记的依据。即使该决议是真实的,按照法律规定,也应撤销本次虚假登记。因为,黄波在8月28日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所有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申请书、改型申请书等所有文件上的“刘明”、“夏德菊”和“王家云”的签名,依据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进行笔迹鉴定的结果,均不是他们3人本人所写。该信息已得到各方确认(包括达县工商局)。 争论焦点之三:银行借贷放利息 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 四川石化建设投资公司、四川石化多元化产业有限公司、四川石化西南地产有限公司、成都金点子佳信咨询有限公司、四川长盛投资有限公司从成立至今,并未从银行有过贷款,媒体和法律界人士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卡”查询。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资金来源系公司历年盈利积累及自有资金,均与银行贷款以及油品款项无关。 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刘明: 借给金鑫公司的钱,是来源于中石化四川公司,还是下属各公司的自有资金,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这些钱是中石化四川公司借款,然后划给下属各公司,再由下属各公司借给金鑫公司,其性质仍然属于借款。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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