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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气盛法鞭长莫及

  编者按:在时间的横轴上,我们已经很难定位第一家公司成立的节点。但时至今日,这个在市场的疆域里驰骋了数世纪的经济体已经改变了人与人相处的秩序,改变了国与国竞争的规则。2009年,全球100大经济体中,有51个是公司。在生态演进的纵轴上,公司作为一种组织和制度,必须接受法律的管制;公司作为一种文化和生活方式,理应接受道德的约束。本期《经济与法》,我们试图从中石化的丑闻中探寻大型公司的法律监管问题,从锦湖轮胎的召回事件中向法律寻觅依据,同时我们还将对垄断这一“困扰”公司发展的法律议题做眺望。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下,中石化的行为虽涉及国有资产流失,但更多的还会被认为是“企业内部行为”;上海市卢湾区红十字会的费用其实主要还是来自政府,其定位应该是“公务员的行政违规”

  一边向国家财政不断索要补贴,另一边旗下广东分公司曝出了“天价酒单”门。如此两极局面的是大型央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称“中石化”)的戏剧行为;这边厢在接受广大消费者充满爱心的捐款,那厢却在拿着公款不知所谓地聚餐饕餮,这是被网友疯狂转发的“上海市卢湾区红十字会9859元餐饮发票”事件。

  分别发生在广东和上海的两则消息虽无必然联系,却有共通之处:均被网友率先在网络上捅出、均因小小的发票在接受舆情炙烤。在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马林律师看来,两则事件“都表明了相关部门监管的缺失,以及相关立法领域存在着空白或是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财务公开、资金去向明晰,亟需成为大型央企和社团法人的‘必修课’。”昨日,张马林对《国际金融报》记者称,“毕竟,央企和社团法人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当地省市乃至中国的公信力形象。同时,相关企业的铺张浪费甚至可被当作是另一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

  发票曝光:“嘴”惹祸

  或许是因为屡次上调汽、柴油价格,中石化一直是公众舆论重点“关照”的企业。尤其是2009年以来,1200万天价吊灯、福利分房、香港“劣质油”等事件,都被网友和公众曝光于网络之上,中石化也一次次进行回应、回应、再回应。

  最新的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的“天价酒单”事件发生于今年4月12日。当时,天涯论坛上出现了一个标题为《中石化高层喝酒万元一瓶,如此穷奢极欲,油价不涨才怪》的帖子,这让中石化再次陷入尴尬。据网上公布的多张发票复印件,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所买的酒水为“拉菲”等名贵洋酒及高价茅台酒。据称,该公司曾一次性购买了82万元之巨的茅台酒,且一瓶750ml“拉菲1996”的无税进价就高达11846元。

  中石化随后迅速回应:首先承认“公款购高档酒”属实;其次“款购洋酒和茅台是拿到加油站进行销售”。4月15日,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鲁广余由于该事件而被撤职。4月17日,中石化被曝在公司内部追查“深喉”。昨日,又有消息称,中石化天价酒的泄密人“或锁定中高层”。

  无独有偶,“喝”出问题的中石化刚被曝光,上海市卢湾区红十字会又“吃”出了问题。4月15日13时50分,网友的一条微博附上了一张餐饮发票的照片——这张消费发票的付款单位是“上海市卢湾区红十字会”,收款单位为“上海慧公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付款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发票上消费金额为9859元。这明显高出了人均150元的标准。目前,相关部门已经责成对超过公务接待标准部分的7309元由个人承担。上海市红十字会日前还决定,“向全市红十字系统通报批评卢湾区红十字会在公务接待活动中铺张浪费现象。”

  但舆论并未就此放过中石化和上海市卢湾区,消费者的神经已被彻底刺痛。

  事件信息:不透明

  “消费者的反应可以理解。”上海知名律师严义明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某种程度上,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和卢湾区红十字会是政府部门的延伸,所以,他们的消费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过量“三公消费”行为,这与他们给社会公众带来的形象全然不符。

  “现在的问题不仅局限于表面的现象,还在于一切都不透明。”张马林认为,首先,消费者不明白的是中石化和红十字会行为的根源,即“到底谁在买酒和公款吃饭、酒是如何使用又到哪里去了、公款吃喝的目的又在何处”;其次,上述企业和社团法人的行为均不透明,直至被网友曝光后才知晓相关的行为。

  严义明对此表示认同。在他看来,中石化和上海市卢湾区红十字会的行为甚至可能触及了相关法律条文的底线,“中石化作为一家规范的上市企业,按《会计准则》、《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中石化需在财报中公开自己的资金去向。但中石化显然未严格执行现行法律,公开‘三公消费’,当然,审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样有一定的责任。”

  如果承接严义明之前的观点——政府部门的延伸,他们或许也违背了相关的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显示,“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但也有律师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下,中石化的行为虽涉及国有资产流失,但更多的还会被认为是“企业内部行为”;上海市卢湾区红十字会的费用其实主要还是来自政府,其定位应该是“公务员的行政违规”。

  监管缺失:谁能管?

  不过,无论是张马林还是严义明,他们均认为,这两起事件凸显了“相关部门的监管缺失”。但张马林坦承,对相关企业的监管绝非易事,“因为,就行政级别来说,中石化的级别并不低,谁能真正做好切实的监管尚是疑问”。

  “或许,只有通过公开的立法程序,建立专门的体系,才能遏制相关行为的再次发生。”张马林说,“此外,要充分发挥公共监督,尤其是媒体监督的重要作用。”

  严义明认为,现有的法律条文已经较为详尽,“现在关键是如何严格执行的问题。一方面,需要企业负责人承担责任,而不是仅仅只寻找‘替罪羊’;一方面,相关的审核、监督单位要承担责任,而不能因为企业或法人的威名走过场。同时,如果法律条文存有漏洞的地方,也应及时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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