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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宝追讨平安股权案被发回广东高院重新审理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04日 08:01 作者 徐畅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健力宝方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健力宝集团诉裕兴科技旗下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健力宝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追讨5100万股平安股权案件作出裁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02年,张海在收购健力宝股权时,以私人名义向金裕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维沙借用1.58亿元短期资本。2004年,身为健力宝集团董事长的张海与祝维沙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将三水健力宝健康产业投资公司所持江南实业10.435%的股权转让给金裕兴公司,转让价格为2.17亿元。由于江南实业为中国平安的股东,江南实业10.435%的股权对应5100万股中国平安。
  健力宝方面认为张海与祝维沙之间的转让协议无效,因此先后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裕兴科技归还健力宝集团5100万股平安股权。
  2008年12月23日,广东省高院以金裕兴收购及变更登记手续实属合法有效为由,认定健力宝索回5100万股平安股权案无效。2009年3月,健力宝不服该判决,将金裕兴告至最高院,要求追回5100万股平安股权,即深圳市江南实业发展公司10.435%的股权。
  按中国平安(601318)2008年12月31日收盘价55.15元每股计算,健力宝原持有的5100万平安股权目前市值达到28.12亿元。(徐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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