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17日 08:38 |
作者: |
周静雅;冉学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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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4年后的判决书,我已经高兴不起来了。”昨日,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辰能公司”)总经理刘国超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电话采访时如是感慨。 刘国超所指的“判决书”正是2005年中国银行(601988.SH,下称“中行”)“高山案”爆发后,多家公司起诉赔付存款事宜的判决结果之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中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须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辰能公司存款本金2.787亿元及利息,并负担约80%的案件受理费。 而在去年12月底,中行“高山案”的另一牵连公司东北高速(600003.SH)也被最高法院判决胜诉,中行支付2.93亿元存款及利息。(见本报去年12月30日报道《“东北高速案”终结:中行败诉》)“我们一共有7家公司起诉中行,现在东北高速的(存款)中行已经赔付了,其他的结果不得而知。”刘国超称。 中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昨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回应称:“这个案件现在由黑龙江省的支行处理,法院判决书已经不从总行走,我也没看到判决书。”但他表示,这件事不会对中行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因为中行在上市前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过此事,也提过相应的预期拨备。 2005年1月15日,上市公司东北高速公告称,该公司近3亿元存款在中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消失,一起被称作“建国以来黑龙江已知数额最大的金融诈骗案”由此曝光,也揭开了原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在长达数年间涉嫌内外勾结盗取银行资金的犯罪事实,但高山已在案发前逃往海外,这就是所谓的中行“高山案”。 据了解,案发后,包括辰能公司、东北高速、黑龙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哈尔滨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旅游局等数家单位总计高达10亿多元的资金,被高山等人转移至海外。 其后,辰能公司、东北高速等公司于2005年开始起诉中行。下达给辰能公司的判决书显示,辰能公司与中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的存款合同纠纷,在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6年1月22日被裁定中止诉讼。于2008年11月3日,恢复诉讼,目前已审理终结。“目前起诉的几家都是一般企业。黑龙江社保局没有起诉中行。”刘国超告诉《第一财经日报》。 对于辰能公司来说,比较特殊的是此案可能还涉及同期自杀身亡的前任经理。2005年1月13日,辰能公司总经理赵庆斌跳楼身亡,恰逢公司在银行的资金“不翼而飞”。有消息将赵庆斌的死亡与存款消失联系在一起。但判决书称,“根据哈尔滨市公安局《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目前未发现辰能公司与中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涉案人员之间有内外勾结实施犯罪的线索,故本案的审理不需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原告账户资金系河松街支行工作人员行为造成,故被告应承担原告账户资金损失的责任。”辰能公司据此一洗清白。 不过,此次判决可能并不是终结。判决书裁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以前的案子,中行应该会上诉到最高法院。”刘国超告诉记者。而对于注册资本只有6.3亿元的辰能公司来说,案件审理时间越长、资金占用越久,代价也就越高。“这都已经4年了,现在的一审还不是最终结果,真没什么可高兴的。”刘国超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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