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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前公司治理监管难题多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4月24日 11:35 作者

    除股权分置这个制度性的历史遗留问题之外,股改前上市公司治理及其监管中还存在其他几个突出问题。
  (一)公司治理机关同构不能相互制衡
  由发行人的经营历史、发展所处的阶段和股权高度集中等三个基本因素决定,我国多数上市公司都具有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紧密的特征。这一特征在公司治理中体现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经理层高度同构,三个不同公司治理机关的主要成员均来自控股股东或其控制下的企业,其后果是根据通行的表决机制,公司治理机关之间难以作出差异化的决议,不能形成必要的制衡。只要控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履行对上市公司的诚信忠实义务而仅追求控股股东或其自身私利,就必然导致公司治理失败,甚至造成灾难性后果。
  (二)法律本身的缺陷及执行困难导致公司治理外部约束软弱
  首先,修订前实施的《证券法》对证券监管部门授权不足,导致监管部门缺少必要的调查手段,采取的处罚措施威慑力不足。其次,《公司法》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对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投资者权益所应负有的民事、刑事责任的规定模糊,导致我国始终没能建立起高效的证券诉讼机制。其结果是,利益受损者难以采取法律手段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法律失去阻吓公司治理违法行为的作用,也抑制了社会公众股东参与监督公司治理的热情。
  (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激励不足
  激励和约束是公司治理中的核心问题,激励及约束机制状况往往决定着公司治理的基本面貌。总的说来,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并不缺乏对管理层的激励手段。但在占我国上市公司家数近2/3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激励不足的问题相当严重。尽管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大多实现了年薪制,收入较公职人员高出数倍,但其人事劳资关系仍然参照政府公职人员管理而与公司经营绩效脱节,管理层缺少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约束与激励。其结果是,除部分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经营者在社会声望和国家荣誉的激励下表现卓越以外,相当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资源潜力未充分发挥。有的公司的实际经营目标甚至退化为“不亏损、能发工资”,严重偏离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
  (四)公司治理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严重
  股改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基础存在若干缺陷,股权分置制度又造成激励约束机制扭曲,因此,尽管监管部门制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及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强制性准则已经接近成熟资本市场水平,但由于部分上市公司无视社会公众股东和潜在投资者最大限度掌握公司治理及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需要,仅根据监管部门制定的强制信息披露准则作最低程度的披露,能不披露就不披露,能含糊就含糊,客观上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两类股东之间、公司与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同时,部分公司还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2002年至2004年间,上交所上市公司中累计有208家(次)因信息披露违规受到交易所或证券监管部门的正式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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