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东北证券研究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0月18日 13:40 |
作者: |
赵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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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要点: 1、证监会于10月11日公布了正式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及《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新股发行第二阶段的改革措施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指导意见》对新股发行的报价申购、询价对象范围、回拨机制的完善和中止发行机制的引入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新股发行改革向市场化方向进入了纵深阶段,理性的定价改革,对投资者、筹资者和承销商是一个多赢的局面,特别是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对中国A股市场持续发展来说是一项长远的利好。 2、新股定价信息透明度增加,在某种程度上提升了IPO定价效率。公开披露询价细节,有利于投资者评判询价对象的定价能力,减少询价对象随意报价的不合理情况,对机构有效合理报价起到比较好的约束功能。 3、完善配售约束机制,促使理性报价,询价对象范围的扩大,网下机构投资者的充实,有望使定价更加理性,而阳光私募的加入,有助于提高定价的科学性。 4、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有望抑制发行者的高价筹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网下申购不足则不能回拨到网上配售,而对于网下配售不足的则可以中止发行。如果发行者把价格定得过高,可能造成网下机构申购量不足,有可能出现发行失败的情况,这对发行人的高价发行冲动具有抑制作用,加大发行人的风险意识,有望使新股定价更加趋于市场化和理性化,与国际IPO定价接轨。 5、新股发行体制第一阶段改革的各项措施已得到落实,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会的认同,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将于11月1日正式启动。第二次改革对完善IPO定价机制,实现科学定价、诚信定价有一定功能和作用,但由于形成中国股市高价发行的体制性因素难以在短期内完全消除,需要投资者的理性投资、监管者的规范监管、中介机构的科学参与、发行者的理性筹资行为的日益完善,任重而道远。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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