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东北证券研究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04日 18:3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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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大家期待2010年第一场雪的时候,中国股市却迎来了2010年的第一个利好。2009年12月31日,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所得税通知。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将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认为这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在于2010年中国股市将进入全流通元年,到2010年底,A股的流通市值将达到总市值的90%(图1)。此次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可刺激投资者延长持有限售股的期限,减少了股市大起大落的可能性,对资本市场保持稳定有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投资者在最初取得限售股时成本较低,通过征税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公平的原则。我们认为对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除了有助于形成限售股转让较为均衡的格局,短期内稳定股价外,也有利于股市的长期发展。从财政政策角度看,此项税收有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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