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东方证券研究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8月17日 14:13 |
作者: |
王鸣飞;何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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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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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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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月初发布征求意见稿之后,银监会8日13日晚间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主要信息..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定义:从银监会发布的《试点办法》来看,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试点办法》对出资人要求较高: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必须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需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严格:《试点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的20%。而且消费金融公司在设立时需满足注册资本高于3亿元的要求。从以上几点来看,在试点初期银监会将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和防范上。 贷款利率最高上浮4倍,但无法参与房贷、车贷等消费信贷业务:《试点办法》确定,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以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贷款利率上浮最高可达4倍,不过在贷款范围中不包括房贷和车贷,贷款金额也不能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消费金融公司可通过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筹集信贷资金。此外,消费金融公司还可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并进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此次的《试点办法》降低了出资人要求,拓宽了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与5月初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的《试点办法》降低了出资人的资产规模,由之前的800亿元降至600亿元,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及从事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过与此同时,《试点办法》加强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们的观点..消费金融公司与普通的商业银行的区别主要有4点:首先,消费金融公司无法吸收公众存款,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本以及同业资金;其次,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提供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以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与一般商业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相比,小额、分散、无担保的特点更为明显;再次,从监管上,消费金融公司更侧重贷款风险控制,对流动性的管理要求较低。 最后,消费金融公司由于所承担的风险较高,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也将比普通商业银行更高。 本意虽好,但消费金融公司中短期的发展面临较多困难:银监会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其一,通过扩大消费信贷渠道,促进国内消费,进而支持经济发展;其二,消费金融公司有利于丰富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消费金融公司无论在设立、监管以及从事的业务方面都有诸多限制,而且商业银行开展的信用卡、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业务(如宁波银行的“白领通”业务)利率更低、贷款额度更高,这将对消费金融公司有很强的替代作用。我们认为,在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挤压下,短期内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将局限于信用资质较差,贷款期限较长的客户,但新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能否对这类客户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值得怀疑。 长期发展取决于外部环境和企业自身进步的双重影响:消费金融公司在内地仍是新生产物,但在国外已成为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重要补充。我们认为,未来我国金融监管的放松以及利率自由化将为消费金融公司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而与此同时,消费金融公司目标客户的确定以及风险控制的完善也将是其走向成功的重要因素。(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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