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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创新有待政策哺育
来源 银河证券 发布时间 2012年01月13日 08:49 作者 丁圣元
     □银河证券衍生产品部 丁圣元

  

  2011年底,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发表《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投资银行》的讲话,为证券行业创新发展发布动员令。笔者认为,证券行业是直接融资服务的代表,当前需要在相关政策支持下,努力推动行业创新。

  数据显示,当前中国金融业总资产为100万亿元左右,其中90%来自商业银行,5%来自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只占2%左右。近年来,银行业发展迅速,相比之下,证券公司的所占份额逐年缩小。证券行业是直接融资服务的代表,上述格局显然与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宏观政策形成了巨大反差,也和成熟市场数十年前开始的银行脱媒趋势形成了巨大反差。

  以往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被定义为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四大业务。其中,经纪业务以通道收入为主,成为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随着实体经济对资本市场需求日益多样化,证券公司必须重新梳理业务、找准定位。

  金融服务业必然向财富管理转型。就财富管理而言,首先,提供流动性管理服务,帮助客户更有效地实现日常资金流动;其次,帮助客户实现资产负债的匹配,确保客户财务状况健全、符合实际需要;最后,优化客户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客户市场价值,促进客户财富的保值增值。

  证券行业要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提供全面财富管理,就必须提供广泛的产品线和多样化的服务,既有资产一边,也有负债一边,并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调配组合形成整体解决方案。遗憾的是,目前证券公司主要提供通道服务,产品主要为交易所标准化品种,且主要是资产一边,与全面财富管理的要求存在巨大落差。对于证券公司而言,需要在相关政策支持下,努力推动创新。

  第一,改革证券行业法律、制度。现行法律和规定主要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时期出台,符合当时的需要,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证券公司的转型和创新。比如,《证券法》确立了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但没有明确“持有”的法律意义,客户的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分别由中国结算公司和商业银行存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替保管证券等,可是实际上证券公司既不托管客户的证券,也不托管客户的资金,除了通道业务之外,中介业务无法有效开展。

  其次,促进证券行业统一监管。证券公司作为经营实体,由于满足市场不断增长的需求可以促进收入增长和收入结构的改善,因此具有创新发展的内在动力。但是,业务(产品)创新带来的现实收入或潜在收入是一方面,证券公司所花费的资金成本、人力成本、行政成本也不可小视,尤以未来能否获批的不确定性最为困扰,容易错失市场良机。因此,鉴于证券行业创新发展面临的综合性,有必要强调监管部门的统一,以免协调成本过高,时间周期过长。此外,证券公司创新必须经受实践的检验,因此建议监管层对创新工作限制一定的金额范围和客户范围,在风险和影响有限、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实行报备制,允许证券公司积极探索、实践。

  第三,推动证券行业场外市场建设。场内市场以标准化为特征,标准化发行上市程序、标准化交易标的、标准化结算交收。场外市场以灵活性为特征,根据客户需求个性化定制,适应性强。场内市场以股票、指数化产品为主,而场外市场以债券、金融衍生品为主。场、内外市场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场内市场是场外市场的基础,提供了基础产品和定价标准;场外产品则在标准化基础上加强应用,提供多样化的投融资机会,可以更有效地适应实体经济的需要,满足客户需求,反过来促进场内市场交易。场内市场如果不能与场外市场平衡发展,容易陷入孤掌难鸣的困境。

  场外市场并不是放任自流、各行其是,而是另有一套相适应的规则体系,所有参与者皆依规则而行。典型者如国际互换与衍生品交易商协会的交易主协议等。证券行业是场外市场和衍生产品市场的主力军,如果证券行业没有主协议,则场外产品缺乏统一定义、交易机制不明、履约保障难以形成。因此,笔者建议加快证券行业主协议制定,建设证券行业场外市场制度框架。

  第四,适当承认证券行业创新先发优势。一般说来,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很难开发,但容易被复制。一旦个别证券公司试验成功,并在行业进行推广,可以有效降低行业创新的金钱和时间成本。相比之下,最初进行创新开拓的证券公司必须付出巨大的人力、财力成本,并承受着较大的前景不确定性。因此,建议监管层平衡行业创新和行业推广,适当承认行业创新先发者贡献,并给予一定先发优势政策支持。(来源于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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