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全面驶入快车道
来源: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5日 08:46 作者:钟国斌
    上交所、港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共同签署《四方协议》

    深圳商报记者 钟国斌

    昨日,沪港通《四方协议》在上交所签署。《四方协议》由上交所、港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四方共同签署,就沪港通中的沪港交易通、沪港结算通分别作出了安排。协议约定:上交所和港交所将根据公平对等的原则平均分享因沪港交易通以交易费用方式产生的收入。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将根据公平对等的原则平均分享因沪港结算通以结算费用方式产生的收入。

    《四方协议》昨日签署

    据介绍,《四方协议》是上交所、港交所、中国结算、香港结算就沪港通业务进行四方合作的基础文件,用以明确四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涵盖沪港通主要基本业务细节。《四方协议》由上交所总经理黄红元、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和中国结算总经理戴文华共同签订。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港交所主席周松岗和中国结算董事长周明出席并见证了签约仪式。

    《四方协议》系根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2014年4月10日发布的《联合公告》提出的原则制定。《联合公告》明确,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原则批准四方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并载列了预期实行沪港通项目时将需遵循的原则。

    桂敏杰在签约仪式上表示,各方经过了长期研究和反复磋商,终于签署《四方协议》,为沪港通业务合作构建了完整的协议框架,明确了四方就沪港通股票交易、结算、存管、市场监察的各项权利及义务,标志着具体承担沪港通市场组织业务的两所两司已经就各方面的机制安排达成完全一致。下一步,我们将加快业务技术准备,尽快公布各类业务规则,深入开展技术系统测试,为沪港通正式推出创造更好条件。

    周松岗表示,“今天签订的协议是建立沪港通的又一重要里程碑。自4月刊发联合公告至今,进展可喜,我们要达成目标的决心非常坚定。”

    周明表示,协议的签署,表明沪港通项目已全面驶入快车道,为项目最后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沪港通也是中国结算在国际化发展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结算已启动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筹备工作,该子公司将主要服务沪港通业务,确保沪港通业务安全高效运转。

    签署协议的四方同时强调,《四方协议》的实施应满足其中各项安排的规则依据到位,业务运行的有关文件签署生效等条件。沪港通业务的启动,除规则到位外,还要考虑技术系统到位,投资者准备到位等因素。

    ST股暂不纳入可交易证券

    四方协议由上交所、港交所、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四方共同签署,就沪港通中的沪港交易通、沪港结算通分别作出了安排。其中有关沪港交易通的主要约定包括:第一,建立订单路由安排。一是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上交所及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上交所子公司”)和港交所及港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子公司”)将建立。二是上交所通过在香港设立的上交所子公司接收来自上交所会员的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并将该等订单传递到港交所的交易平台以在港交所执行,以便促进和实现港股交易通。三是港交所应尽快在上海注册成立一家独资公司接收来自港交所参与者的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并将该等订单传递到上交所的交易平台以在上交所执行,以便促进和实现沪股交易通。

    第二,可通过沪港交易通进行交易的证券范围。上交所将接纳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而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为沪股通股票以供沪股通投资者进行交易。但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沪股暂不纳入,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也暂不纳入。港交所将接纳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而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为港股通股票以供港股通投资者进行交易。但所有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港股暂不纳入,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和港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暂不纳入,同时在上交所和港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无论其H股是否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或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该H股暂不纳入。对于曾被纳入沪股通股票或者港股通股票,后不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票,投资者不可再买入但仍可卖出。上交所和港交所可商议并经双方同意及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后修改沪股通股票及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三,交易货币方面。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仅限以人民币交易和交收;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仅限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与中国结算或其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

    第四,禁止暗盘交易。上交所应在其规则中明确规定上交所子公司、上交所会员不得在港交所以外的场所就港股结算通下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或提供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港交所应在其规则中明确规定联交所子公司、港交所参与者不得在上交所以外的场所就沪股结算通下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或提供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衍生产品开发与上市方面。上交所、港交所中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自行开发期权、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发行商拟以上交所、港交所中一方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发行权证及其他衍生产品(含牛熊证)在另一方上市的,由上交所与港交所另行商定。

    此外,《四方协议》还就法律及规则适用、为沪港通修订规则和程序、将签订沪港交易通、沪港结算通协议、收入分享、实施条件等进行了明确。